關於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若干規則公約

關於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若干規則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訂於布魯塞爾。公約適用於一船因執行或不執行某項操作。或因不遵守航行規則而造成對另一船或該船所載財物或人身的損害而引起的訴訟。公約規定了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發生碰撞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法院。

(1)被告經常居住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2)扣留過失船舶或得依法扣留的屬於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法院,或本可扣留並已提出保證金或其他保全的地點的法院;(3)碰撞發生於港口或內河水域以內時,則在碰撞發生地法院。但上述規定並不妨礙當事雙方向其一致選定的法院就碰撞事件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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