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籌推進自治區套用類科研院所企業化改制的意見

自治區各委、辦、廳、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自治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完善套用類科研院所企業化改制工作的相關財政政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有關要求,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國有資產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推動行政主管部門與其所屬的套用類科研院所進一步理順關係。
(二)套用類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資產變動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關於國有資產和土地處置
(三)套用類科研院所在轉制過程中,對於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轉制後財務制度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制度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四)套用類科研院所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套用類科研院所轉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套用類科研院所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三、關於收入分配管迎紙辯理
(五)轉制後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墊贈敬度。職工工資收入與崗位責任、個人貢獻以及企業效益密切掛鈎,參照勞動力市催備漏員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加強對轉制後的國有科研院所收入分配的指導和調控,合理確定工資總額。
(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收入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並完善國有科研院所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
四、關於社會保障管理
(七)科研院所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八)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和《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相關政策執行。
(九)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十)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十一)轉制承捉章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五、關於人員分流安置
(十二)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十三)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契約。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雄兵估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十四)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淨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關於財政補助
(十五)過渡期內財政補助原則:一是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嬸雅仔趨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二是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霉翻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安排。三是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為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12月16日
五、關於人員分流安置
(十二)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十三)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契約。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十四)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淨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關於財政補助
(十五)過渡期內財政補助原則:一是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二是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安排。三是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為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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