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

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

6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規範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准,決定簡併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這一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全文內容,背景,目的,

全文內容

【發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14]57號
【發布日期】2014-06-13
【生效日期】201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准,決定簡併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3日

背景

按照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和特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採取簡易計稅辦法,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準確申報增值稅銷項稅和進項稅,稅務機關也難以核實,因而對其實行簡易計稅辦法。1994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1998年,為促進商業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將商業企業納稅人徵稅率由6%調減到4%。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統一實施,考慮到因機器設備進項稅抵扣增加導致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不納稅人的負擔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將6%和4%兩檔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一檔。
特定的一般納稅人考慮到其經營項目由於進項抵扣不充分等制度性原因和歷史原因,採用簡易計稅辦法。截至目前,特定的一般納稅人徵收率共設有6%、5%、4%、3%4檔。徵收率為6%的項目,包括自來水、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部分建材產品和生物製品。徵收率為5%的項目,即中外合資的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徵收率為4%的項目,包括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銷售舊貨。徵收率為3%的的項目,即營改增試點期間明確的公共運輸運輸等試點服務。

目的

白景明表示,這次簡併徵收率有利於減少簡易計稅環節。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無論是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在現階段有利於簡化操作,彌補進項稅抵扣不充分的制度缺陷,但仍然是傳統的產品稅、營業稅的做法,由於切斷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利於企業間的分工協作,最終應當通過推進增值稅制度的改革予以取消。
“因而,簡易計稅辦法造成增值稅鏈條斷裂,範圍應逐步縮小。”白景明說。他表示,簡易計稅辦法,雖然能夠簡化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發票開具和認證等工作量,降低稅收遵從成本,但由於其進項稅轉變成為成本,並難以將銷項稅傳遞給下游,減少了下游企業從其購進貨物和服務的意願,破壞了增值稅的中性,扭曲了市場的選擇,同時,還產生了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白景明認為,隨著營改增改革的完成等,以及各種優惠政策的逐步清理,增值稅抵扣鏈條會進一步完善,特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必要性將趨於減少。為增強增值稅的中性,應適時取消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政策。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但跨級核算不健全、難以準確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參考韓國的做法,採取按銷售收入和恆業增值率計算徵收的辦法。銷售收入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經營情況核定,增值率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結合行業情況統一公布。
“這樣一來,既可保留簡易計稅辦法徵收簡便的特點,又可保障抵扣鏈條完整,減少對增值稅的扭曲。”白景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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