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石城縣電網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的批覆

《關於石城縣電網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的批覆》是贛州市物價局為進一步發揮價格槓桿的調節作用,鼓勵用戶調整用電負荷,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使用效率做出的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石城縣電網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的批覆
  • 文號:贛發改商價字[2005]1365號
  • 發文單位:贛州市物價局
  • 發文時間:2005年11月28日
內容,時間,

內容

贛發改商價字[2005]1365號
贛州市物價局:
你局《關於要求批准〈石城電網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的請示》(贛市價價[2005]93號)收悉。
石城縣小水電資源豐富,並對縣電網具有調峰能力,為充分利用水電資源,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根據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完善峰谷分時及季節性電價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05]972號)精神及該縣電網負荷特性和調峰能力,經研究,同意該縣電網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具體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
特此批覆
附屬檔案:石城縣電網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價格槓桿的調節作用,鼓勵用戶調整用電負荷,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使用效率,根據省發改委、省經貿委《關於完善峰谷分時及季節性電價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05]972號)精神,結合石城縣電網電力市場供需情況、負荷特性及調峰能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峰谷分時電價適用範圍
石城縣電網營業區劃內自下文之日起新引進的普通工業及大工業動力用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
普通工業用電是指以電能為原動力,受電總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從事工業生產,加工或維修用電;大工業用電是指以電能為原動力,受電總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業生產和維修用電。
二、峰谷時段劃分
尖峰時段:17:30——22:00時;
低谷時段:22:00——次日7:30時;
其他時間為平段。
三、峰谷分時電價
高峰電價=基礎電價×120%
低谷電價=基礎電價×60%
平段電價=基礎電價
四、基礎電價
基礎電價按省發改委核定石城電網正常銷售電價確定。按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的基本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實行峰谷浮動。
五、實行峰谷電價用戶的電費計算
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由供電企業統一安裝和管理分時電能表,分別計量高峰、低谷、平段的用電量。
尖峰時段電費=尖峰時段抄見電量×高峰電價
低谷時段電費=低谷時段抄見電量×低谷電價
平段電費=平段抄見電量×平段電價
電費總額=尖峰時段電費+低谷時段電費+平段電費
峰谷分時電費隨正常電費一併結算,由供電企業按月向用戶結清,具體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規定
1、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結算,仍按原方法不變。對於高供低計且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用戶產權側的用戶,其產權分界點至用電計量裝置段的線路損耗按計量表所計峰、谷、平段電量的比例分攤。
2、供電企業應與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按照本辦法簽定有關供電協定。
七、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抄送:省電力公司,省價格監督檢查局,石城縣人民政府、物價局、供電公司。
江西省發改委辦公室

時間

2005年11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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