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4.11.24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4.11.24
  • 實施時間:1995.01.01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消防工作,保障運輸生產和基本建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不斷增強預防和撲救能力,努力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運營、基建系統,除另有規定外,國際聯運列車在我國境內也適用本辦法。鐵路工業、物資、通信信號系統各單位和地方鐵路的消防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業務上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導。
第二章 消防組織管理
第五條 鐵路消防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負責制。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責,由一名行政領導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領導和業務部門,負責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單位的消防負責人應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鐵路各單位均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在防火負責人的領導下,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調、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由工程指揮部(組)負責,建立臨時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第七條 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貨場或防火重點單位,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幹部。
第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並定期訓練。火災危險性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型油庫、專用倉庫、特等編組站等單位,根據需要,依照《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九條 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要做到經常化、制度化。新工人和改變工種人員須進行崗位消防知識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準定崗作業。
對從事易於引起火災爆炸的重點工種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知識培訓,有關主管部門應定期考核。
第十條 各單位要結合生產特點,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度和各工種崗位防火責任制,納入運輸生產、施工、經營管理內容,組織貫徹實施。
第十一條 局(集團公司)、分局(總公司、處)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每年不少於兩次。對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應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特、一、二等車站,機務段、車輛段、客技站、專用倉庫、客貨列車、通信樓、信號樓、調度樓(所)、重點工程工地,以及其他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定的防火重點單位(部位),必須從嚴管理,落實《重點單位防火安全十項標準》。
第三章 旅客運輸消防管理
第十三條 新型客車設計應符合鐵道部客車防火技術標準,設計方案應報經鐵道部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 新造客車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屬材料(裝飾、保溫、結構、塗料),應採用經鐵道部主管部門鑑定並推廣套用的阻燃材料。電氣線路布線必須採用不燃或難燃套管,高低壓線路分開布線。
第十五條 客運站防火應做到:
(一)候車室內開設商場、娛樂場所等網點,應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
(二)安全出口應設定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
(三)車站應制定候車室疏散旅客應急方案。超過額定人數時,客運工作人員應及時引導疏散。
(四)有專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五)向旅客宣傳鐵路防火防爆的規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站上車;嚴禁在候車室吸菸;不得在通道處堆放物品;不得隨意動用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旅客列車上的防火組織,由列車長負責,乘警長、檢車長參加,組織乘務人員做好列車防火工作。
列車始發前,應對火源、電源、滅火器材進行全面檢查,終到後和入庫前要徹底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 客車火源電源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取暖鍋爐、茶爐嚴禁缺水點火,室內不準堆放雜物,爐灰要用水浸滅後再清除。取暖鍋爐的焚火人員須經培訓,發給合格證後方準上崗。
(二)運行中嚴禁在餐車煉油和油炸食品,爐灶、煙囪、抽油煙罩要定期清除油垢和雜物。列車乘務人員嚴禁使用自備的爐具和電熱器具熱飯。
(三)車廂配電裝置要保持良好、清潔。柴油發電車機械間和配電室內嚴禁存放物品。
(四)車廂電源和電氣設備必須保持狀態良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亂接電源、亂拉電線、亂安電氣裝置或在電氣設備上搭掛衣物。嚴禁用水沖刷車內地板。
(五)監督旅客不得在不吸菸車廂內吸菸。允許吸菸的車廂內應備齊菸灰缸。列車工作人員不得在乘務室內吸菸。
(六)對空調客車及發電車的發電機組,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檢修、保養,嚴禁“帶病”運行。
第十八條 客車車底在車輛段、客技站停留時,應留有看守人員。夜間,應派職工或雇用保全人員巡邏守護。
第四章 貨物運輸消防管理
第一節 裝載貨物車輛防火
第十九條 新型貨車、易燃液體罐車和液化氣體罐車的設計,應符合鐵道部有關防火設計規範的規定,設計方案應報經鐵道部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二十條 裝載貨物車輛應保持門窗完好,頂棚嚴密,防火板安裝符合部頒標準。地板破損的應採取鋪墊措施。
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守車、沿零辦公車、裝載生火加溫貨物車輛的火爐、煙筒、墊板、護欄應安裝牢固,煙筒與車頂四周必須用隔熱材料填充。
第二節 貨物裝載
第二十二條 貨物包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方準裝車,貨物裝載應嚴格執行配裝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敞車裝載易燃貨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裝襯墊的貨物,裝載應緊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苫蓋。
第二十四條 運輸腐朽木材應採取噴塗防火劑、釘板等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條 凡裝運鋼錠、焦炭、爐灰等易含有火種的貨物和裝車前溫度較高、易發生自燃的貨物,必須進行冷卻,確認安全後方準裝車。
第二十六條 貨運員要認真執行監裝、監卸責任制,做好裝車後的檢查,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和吸菸。
第二十七條 對生火加溫的貨車、液化氣體罐車及裝載起爆器材、炸藥的貨車,發貨單位應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員押運,並根據需要攜帶滅火器材。
第三節 編解作業防火
第二十八條 編組調車作業中,對裝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禁止溜放、限速連掛、編組隔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編組站(場)根據需要設定固定的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停留線,線路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停留線附近不得有雜草和其他易燃物,嚴禁明火作業。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因編組作業需臨時在非固定線路上停留時,禁止在該線進行溜放作業。
第三十條 機械保溫列車(車組)由配屬段負責防火管理。列車上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儲油設備、電控裝置、爐灶,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確認良好後方準掛運。
第四節 站車交接
第三十一條 車站對已編好的列車,應將有關防火安全的情況向運轉車長或列車貨運員介紹,並按規定辦理站車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運轉車長、列車貨運員必須認真檢查貨物列車防火安全狀態,包括車輛門窗關閉(通風貨物除外),危險貨物車編掛隔離,篷布苫蓋、捆綁,腐朽木材防火處理等是否符合防火規定,以及罐車有無泄漏,有無扒乘貨車人員,並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各鐵路局應在局間分界站對鄰局進入的貨物列車防火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做好記錄,及時通報鄰局。對有嚴重火險隱患的貨車應甩下處理。
第三十四條 檢查裝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用明火照明,檢修裝有可燃貨物車輛時禁止使用電、氣焊及其他噴射火花的工具。
第三十五條 車站對在專用線裝載的列車(車輛)或託運人自行裝載的車輛,應嚴格檢查,確認防火安全狀態良好方可接送。
第五節 列車運行中的防火
第三十六條 機車乘務人員及有關行車人員要認真瞭望,注意觀察列車運行狀態,發現火情立即通告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措施,迅速撲救。
第三十七條 列車在高坡區段運行時,機車乘務員應按規定的操縱示意圖操縱機車,大小閘交替使用,防止閘瓦磨托引起火災。
第三十八條 高坡區段的列檢所對通過列車,應嚴格按作業標準更換閘瓦、調整鞴鞲行程和空重車手把位置,嚴格進行保壓試驗。
第三十九條 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需要摘下施修時,在車站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天。車輛調動時,必須按規定隔離。車輛維修和倒裝應在指定的安全區域內進行。
第四十條 貨物列車的押運人員應遵守《押運員須知》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沿線停車站要維護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車人員動火引起火災事故。
第五章 貨場倉庫消防管理
第一節 貨場防火
第四十二條 貨場應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貨場內嚴禁吸菸、動火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三條 進入貨場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裝載貨物的機動車不得進入倉庫。
進入貨場的蒸汽機車應按規定裝設火星網,不準大開送風器和在貨場內清爐。
第四十四條 庫區內不得動用明火。必須動用時,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辦理《動火證》,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業後應派人監護,確認無異狀後方可離開。
第二節 貨運倉庫防火
第四十五條 鐵路貨運倉庫屬綜合性中轉倉庫,其儲存貨物危險性分類,危險貨物按甲類管理,易燃貨物、普通貨物按丙類管理。
第四十六條 危險貨物應按性質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倉庫、雨棚、貨區。易燃氣體、液體,應存放在蔭涼通風地點。遇潮或受陽光照射易產生有毒氣體或燃燒爆炸的危險貨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險貨物的存放保管,應執行《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對不能配裝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貨物,必須採取隔離措施。
第四十七條 庫存及露天存放的貨物,應分類、分批、分垛碼放。整車貨物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1·0米,零擔貨物堆碼時也應留出防火間距。危險貨物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50平方米。貨垛與消火栓、電源開關的間距不得小於2·0米。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於1·5米。
第四十八條 危險貨物應按規定標準包裝。承運時應嚴格檢查,嚴防跑、冒、滴、漏,確認無變質、分解、陰燃等現象,方可入庫。
第四十九條 危險貨物專用倉庫的布局、分類不得擅自改變,如需改變時,應報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
危險貨物運量小的車站,可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在普通貨場倉庫內分隔或劃出專用貨位,但必須與其他貨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並報經分局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條 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普通貨物倉庫內設辦公室,必須與庫房建築做防火隔斷,取暖火爐的煙筒要加設防火網(罩)。
第三節 裝卸作業防火
第五十一條 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所使用的機動車,應安裝防火花裝置,並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採取防火花措施。
第五十二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輕拿輕放,堆碼整齊、牢固,防止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倒置和倒塌。裝卸作業後,作業人員應對貨位、電源開關等進行檢查,確認無異狀方可離開。
第四節 倉庫電器防火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規範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危險貨物倉庫、油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存放易燃貨物的倉庫,不準使用碘鎢燈。使用高壓水銀燈、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或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採取防燃、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各類庫房使用新型照明燈具時,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
第五十五條 存放危險貨物和易燃貨物的倉庫內不準安裝、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
裝卸作業時,貨車內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應採用安全電壓,其變壓器、開關、電源插座不準安裝在庫內。作業後應立即收回,不得在庫記憶體放。
第五十六條 倉庫內照明設備的開關、配電盤必須安裝在庫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倉庫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套金屬管或用阻燃型硬質塑膠管保護。
第五十七條 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櫃等家用電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敷設電線。
第六章 鐵路工程消防管理
第五十八條 鐵路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設計,應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防火設計規範,並經鐵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和驗收。未經審核的工程不得開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九條 既有建築改變結構或裝修時,應報經鐵路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六十條 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改變用途時,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並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六十一條 客運站的建築防火和消防設施應符合《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大型、特大型車站的站台上應設室外消火栓,室內消防管網應設有水泵接合器,其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確定;軟席候車室、貴賓室、售票票據庫、行包庫及配電室等場所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相應設定消防控制室;地下行包庫應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中危險級建築物規定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六十二條 車站貴賓室、軟席候車室、通信樓、信號樓、調度所、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等建築,室內裝修應採用難燃或阻燃材料。
第六十三條 通信樓、信號樓、高層建築的防雷系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通信樓、信號樓電力配電盤應裝在機械室外,樓內電纜溝槽和室外採用複合材料的信號機構、箱、盒等器材及外露的電纜溝槽應採取阻燃措施。樓內高溫易燃元器件應按有關規定採用阻燃材料。
第六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編組站、客技站應設消防給水管網和消防通道,股道之間應根據需要設定消火栓。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不準搭建易燃簡易建築。臨時需要搭建的,須經鐵路分局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且應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六十六條 可燃、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和液體管道跨越鐵路工程設計,應符合石油部、鐵道部《原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與鐵路相互關係的若干規定》,並報經鐵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准。
第六十七條 鐵路通信、信號、電力線兩側不得引火燒荒,水平距離2.5米以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六十八條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應堅持“自防自救”的原則,執行公安部《關於建築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規定。
重點工程工地必須分區布置,劃分為施工現場、用火作業區、材料區、倉庫區、辦公生活區、機械站等區域,各區之間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重點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局主管部門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處(工程公司)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章 消防器材配備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持完好。
建築物的滅火器材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規範》配備。
旅客列車每個車廂應配備兩個以上高效滅火器。滅火器必須選用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檢測的合格產品,懸掛在車廂兩端便於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掛具要牢固、配套。滅火器應納入列車備品,嚴格交接、管理。
機車、特種用途車輛也應按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第七十條 既有編組站、客技站和火災多發區段的車站、重點工程工地,應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建立消防點。消防點可因地制宜設定消防給水設施或儲水池,配備機動消防泵或一定數量的其他滅火器材。
第八章 火災撲救和調查處理
第七十一條 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撲救火災工作預案。
車站應制定接入起火列車的預案,並列入車站《工作細則》。
第七十二條 有關行車人員發現列車火災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及時向車站報警。車站接到報警要迅速向鐵路分局調度和鄰近消防隊報告,同時,組織力量趕赴現場撲救。
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必須停車時,按照《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規定”辦理。
列車火災撲救工作,在鄰近車站站長和公安消防部門未趕到前,旅客列車由列車長負責指揮,貨物列車由運轉車長負責,沒有運轉車長的由牽引機車司機負責。
車站站長為撲救火災,有權調用站內各部門的人員、車輛和消防器材。
第七十三條 發生火災的單位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鐵路局(集團公司)、分局(總公司)、鐵路公安局、處接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構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鐵道部主管司局報告。客貨列車發生火災,行車調度要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七十四條 凡發生火災,都要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貨車和地面火災,未構成重大的由發生捷運路公安處組織調查處理;旅客列車火災,未構成重大的由所屬公安處組織調查處理;重、特大火災由鐵路公安局組織調查處理。
第七十五條 火災事故損失計算和統計報告,按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公安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執行。
因行車等事故引發的火災,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只統計起火燒毀的損失。
第九章 消防監督
第七十六條 鐵道部公安局、鐵路公安局、公安處(分處)、工程公安處設立的消防監督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消防監督幹部,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公安派出所、乘警隊專(兼)職消防監督幹部,負責管轄內的消防監督工作。
第七十七條 鐵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管轄範圍是:治安保衛工作歸鐵路公安機關管轄的鐵路運營、基建系統所屬各單位。
第七十八條 各級鐵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式規定》。
第七十九條 各級鐵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管轄單位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三)組織制定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範對鐵路工程建築實施防火審核、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
(五)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
(六)管理公安消防隊伍,指導基層單位防火幹部和專職、義務消防隊的工作;
(七)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八)組織調查火災原因,做出技術鑑定,核定火災損失,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九)組織鐵路消防科研工作,鑑定和推廣消防科研成果;
(十)對鐵路消防器材設備和專用防火材料的生產、銷售和規格、質量實施監督。
第八十條 新建鐵路的建築防火審核工作,在一個鐵路局(集團公司)、分局(總公司)範圍內的,由鐵路公安局、處組織審核;跨鐵路局(集團公司)的由鐵道部公安局組織審核。
第八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防火檢測、火場勘查器材和消防宣傳器材。
第十章 表彰與處罰
第八十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主管單位或鐵路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一)消防組織健全,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發現或排除重大險情,防止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三)積極組織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外,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具體辦法由各局(集團公司)自行制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鐵路工程、建築總公司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旅客列車防火管理試行辦法》和《貨物列車防火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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