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報2015年度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範基地的通知

《關於申報2015年度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範基地的通知》是農業部於2015年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申報2015年度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範基地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
農辦市[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產品加工、漁業廳(委、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機關各司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1號檔案、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決策部署,加快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按照《農業部關於印發<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農市發〔2013〕1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要求,我部決定開展2015年度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全國示範基地”)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按照建設內容及其功能作用,全國示範基地按整體推進型、生產套用型、經營套用型、政務套用型、服務創新型、技術創新型六種類型申報,在符合《辦法》要求的基礎上,本年度認定工作重點突出以下申報條件。
(一)整體推進型:申報主體應當建立了完善的農業信息化行政管理體系,落實了農業農村信息化建設領導責任制,構建了農業農村信息化統籌協調機制,設有農業農村信息化建設專項,且資金規模占本區域農業財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在推進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信息化發展成效顯著,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發揮了重要的示範引領作用。
(二)生產套用型:申報主體應在相關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套用現代信息技術產品不少於3年,已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在農業物聯網節本增效技術套用上探索出了比較成熟的模式,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條件。
(三)經營套用型:申報主體應具備較為完整、設計科學的農產品交易信息系統且投入運行時間不少於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組織農產品銷售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具備自我盈利能力,並探索出了比較成熟的套用模式,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條件。其中,申報經營套用型基地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投入運行時間不少於5年,應建有電子結算、批發市場信息化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促進農產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關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定時發布農產品交易量、交易價格、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等信息,在促進農產品流通和產銷銜接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申報經營套用型基地的農業電子商務平台,申報主體應為負責電子商務平台運營法人單位,平台投入運行時間不少於3年,在減少農產品交易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加農民收入、農資或日用品直銷入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額不少於1000萬元,並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商品配送、貨款支付、質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機制。
(四)政務套用型:申報單位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圍繞信息採集、指揮調度、行業監管、行政審批、政務公開等農業部門的行政職責,構建業務信息系統,覆蓋本級政務業務範圍或所屬政府部門60%以上,有效提升農業行政效率、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原則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報整體推進型基地的,農業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不得重複申報。
(五)服務創新型:申報服務創新型基地的地(市)、縣級農業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建立農業信息服務體系,開通12316等農業信息服務熱線並有效開展服務,推進信息進村入戶;有關企業和農民合作社應以提供農業信息服務或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提供服務為主業,並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且運營3年以上,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
(六)技術創新型:有關教學科研機構、企業可申報技術創新型。有關教學科研機構應具有法人資格,成立時間3年以上,擁有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上人員不低於30%,承擔過國家級、省部級農業信息技術和產品的研發項目,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且相關技術成果在農業農村信息化領域得到廣泛套用;有關企業註冊時間不少於5年,主要從事農業信息技術和產品研發、銷售及推廣,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擁有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信息化產品,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二、申報及認定程式
全國示範基地認定工作將嚴格執行《辦法》,具體申報及認定程式如下。
(一)全國示範基地申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報主體將相關材料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競爭選拔、優中選優”原則,會同其他農口部門篩選出本省推薦單位,並經公示後提出推薦意見及次序,於2015年7月31日前上報。
(三)各中央直屬企業和教育部部屬高等院校等單位於2015年7月31日前將相關材料直接報送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四)原則上每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3個,且應包含至少1個套用電子商務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開展省級農業農村信息化示範基地評選的省份可以申報4個,申報時須一併提交省級認定辦法、管理制度和省級示範基地名單。每箇中央直屬企業和教育部部屬高等院校等推薦數量不超過1個。
(五)2015年度計畫認定全國示範基地60個。其中,為加快農業電子商務發展,將在本次全國示範基地中認定20家左右套用電子商務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電子商務企業。2013年我部組織認定的40個全國示範基地仍在有效期內,按照有效期為4年,每兩年認定一次的規定,今後全國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總體規模將保持在100個左右。
(六)農業部將組織進行初評和複評。初評將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審,推薦出70個左右進入複評;複評採取競爭選拔方式,通過申報單位現場陳述、專家現場打分進行推薦,提出建議名單。經農業部官方網站公示無異議後,按程式報批,最終認定名單由農業部檔案印發公布,農業部統一製作、授予全國示範基地證書、牌匾,並做好推介、宣傳工作。
(七)對各種類型全國示範基地的認定將以特定主體為主。整體推進型重點考察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信息化綜合水平並以現代農業示範區為主;生產套用型重點考察物聯網節本增效技術套用水平並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主;經營套用型重點考察農業電子商務套用水平並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批發市場、經紀人、經銷商等為主;服務創新型重點考察信息進村入戶工作成效和運用電子商務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能力和水平並以地(市)、縣(區、市)農業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農業電子商務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主;政務套用型重點考察現代信息技術覆蓋政務業務範圍和水平並以地(市)、縣(區、市)農業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為主,擬命名為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範市、示範縣,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農業部各司局和部屬事業單位此次暫不申報參與政務套用型申報認定;技術創新型重點考察科技成果轉化套用並以企業為主。
三、申報材料
申報主體須提交申報申請、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及輔助材料,申報整體推進型的還應填報農業信息化水平測評表(見附屬檔案2);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材料要包括正式推薦意見、申報主體申報書及輔助材料(一式三份,附光碟)相關材料電子版可以從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網站通知公告欄下載。本次申報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會同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產品加工、漁業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示範基地申報認定工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申報認定方案,明確任務和責任,確保申報認定工作有力有序開展。
(二)做好競爭推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採取實地考察、材料評審、現場答辯等方式進行推選,注重公平公正,確保申報認定質量,真正將基礎條件好、套用水平高、模式成熟可靠、創新措施實的農業信息化單位推薦出來。
(三)開展省級示範基地認定。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示範基地認定工作,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示範基地備選庫,已開展此項工作的省份可從已認定的示範基地中擇優推薦。
(四)認真總結現有全國示範基地運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2013年度認定的本轄區內的全國示範基地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總結材料隨同本次推薦材料一併報送。已被認定為2013年度全國示範基地的,本次不再申報。
(五)按時報送材料。各省級農業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推薦材料紙質版寄送至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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