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定減免稅貨物事後要求退稅應予收取手續費的通知

基本介紹

關於特定減免稅貨物事後要求退稅應予收取手續費的通知
(1984年6月2日)
近幾年來,我們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陸續制定並實施了一些特定減免稅辦法。按照規定,這些準予減免稅進口的貨物,應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辦妥減免稅手續。但是,目前事先未按規定辦妥減免稅手續,事後要求退稅的情況較多。為了促進有關單位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費,嚴肅退補稅紀律,現決定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對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可予減免稅的貨物,進口前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或者未將已辦的減免稅證明在申報貨物進口時遞交,海關因而予以徵稅的,可在三個月內持憑有關單證向原徵稅的海關申請退稅。經海關核准後,可予退稅,但應交納人民幣五十元的退稅手續費。
對於按照《暫行海關法》第120條和第138條的規定辦理退稅的,不收取手續費。
該項手續費收入的帳務按規費收入處理。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