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利於最不已開發國家措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93年12月15日
  • 條約種類:其他
  部長們,
認識到最不已開發國家的困境及保證它們有效參與世界貿易體制和採取進一步措施改善它們貿易機會的需要;
認識到最不已開發國家在市場準入方面的特定需要,在此方面繼續給予優惠準入仍是改善它們貿易機會的一種必要手段;
重申他們致力於全面實施1979年11月28日《關於開發中國家差別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參與的決定》第2(d)段、第6段和第8段中有關最不已開發國家的規定;
注意到《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第一部分B節(vii)項所列各參加方的承諾;
1.決定,如在烏拉圭回合過程中談判達成的檔案未作規定,儘管最不已開發國家接受這些檔案,但是只要它們仍屬最不已開發國家類別,同時遵守上述檔案所列一般規則,則只需承擔與其各自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機構能力相符的承諾和減讓。應給予最不已開發國家自1994年4月15日起額外1年的時間,供其提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1條所要求的減讓表。
2.同意:
(i)應特別通過審議以迅速實施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所有特殊和差別措施,包括在烏拉圭回合中採取的措施。
(ii)在可能的限度內,烏拉圭回合中議定的對最不已開發國家有出口利益產品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最惠國減讓,可自主提前實施,且無過渡期。應考慮進一步改善有關對最不已開發國家有特殊出口利益產品的普惠制及其他方案。
(iii)烏拉圭回合中各項協定和檔案所列規則和過渡性條款應以靈活和有支持作用的方式適用於最不已開發國家。為此,應積極考慮最不已開發國家在有關的理事會和委員會中提出的特定和有根據的關注。
(iv)在適用GATT1947第37條第3款(c)項和GATT1994相應條款所指的進口救濟措施和其他措施時,應對最不已開發國家的出口利益給予特殊考慮。
(v)在包括服務業在內的生產和出口基礎的發展、加強和多樣化以及貿易促進方面,應給予最不已開發國家實質增加的技術援助,以使它們從市場準入開放中獲得最大好處。
3.同意對最不已開發國家的特定需要進行審議,並繼續尋求採用可便利有利於這些國家貿易機會擴大的積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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