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15日
  • 條約種類:其他
  部長們,
值此簽署《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檔案》之際,於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召開會議,
憶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序言寫明各成員“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以及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目的,同時應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尋求既保護和維護環境,又以與它們各自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和關注相符的方式,加強為此採取的措施,”
注意到: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及GATT理事會主席於1992年12月向第48屆締約方全體大會提交的聲明所反映的GATT的後續活動,以及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和GATT理事會的工作;
-《關於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中構想的工作計畫;以及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在維護和保障一個開放、非歧視和公正的多邊貿易體制與採取行動保護環境及促進可持續發展之間不應存在、也無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
期望協調貿易與環境領域的政策,此工作不應超出多邊貿易體制的許可權,應僅限於貿易政策和可能對其成員產生重大貿易影響的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政策,
決定:
-指示WTO總理事會的第一次會議設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該委員會對所有WTO成員開放,並向在WTO建立後召開的第一屆2年一次的部長級會議提出報告,屆時將按照委員會的建議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和職權範圍,
-貿易談判委員會1993年12月15日決定的部分內容如下:
“(a)確認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之間的關係,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b)在符合多邊貿易體制的開放、公正和非歧視性質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對該體制的規定進行修改提出適當建議,特別是關於:
-制定用以加強貿易與環境措施之間積極的相互作用的規則的需要,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特別考慮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已開發國家的需要;及
-避免保護主義貿易措施,遵守有效的多邊紀律,以保證多邊貿易體制回響《21世紀議程》和《里約宣言》、特別是宣言第12條原則中列出的環境目標;及
-監督用於環境目的的貿易措施、具有重大貿易影響的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以及適用於這些措施的多邊紀律的有效執行;”
此決定與上述序言性語言一起構成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在這些職權範圍內,並為使國際貿易與環境政策相互支持,委員會最初將處理下列事項,並可提出任何與此相關的問題:
-多邊貿易體制的規定與為環境目的而採取的貿易措施之間的關係,包括按照多邊環境協定採取的措施;
-具有重大貿易影響的、與貿易和環境政策有關的環境政策與多邊貿易體制的規定之間的關係;
-多邊貿易體制的規定與下列各項內容之間的關係:
(a)為環境目的而徵收的稅費;
(b)與產品有關的環境要求,包括標準、技術法規、包裝、標籤和再利用;
-多邊貿易體制中有關用於環境目的的貿易措施及具有重大貿易影響的環境措施和要求的透明度的規定;
-多邊貿易體制的爭端解決機制與多邊環境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的關係;
-環境措施對市場準入的影響,特別是對於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已開發國家而言的此種影響,以及取消貿易限制和扭曲對環境的效益;
-國內禁止性貨物的出口問題,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在上述職權範圍內,將考慮把《關於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所構想的工作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有關規定作為其工作的組成部分,
-在WTO總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前,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工作應由世界貿易組織籌備委員會(PCWTO)承擔,並對籌備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開放,
-提請籌備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和屆時建立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就《WTO協定》第5條所指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組織的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的問題向有關機構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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