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本向中國提供“文化無償合作”的換文

關於日本向中國提供“文化無償合作”的換文是由日本在1981年03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1年03月20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3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1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20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立北京圖書館館長劉季平閣下
閣下:
我謹提及日本國政府代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最近舉行的關於向國立北京圖書館提供縮微複製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討論,並代表日本國政府建議作如下安排:
一、日本國政府為了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教育和研究工作,根據日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五千萬日元(¥50,000,000)限額以內的贈款(以下簡稱“贈款”)。
二、“贈款”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用於購買日本出產的“設備”,以及該“設備”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所必需的各項服務費用。
三、“贈款”將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的期間內提供使用,除非該期間經雙方政府有關當局同意予以延長。
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將同日本國民或由日本國民控制的日本法人簽訂日元契約,以購買第二款所指的“設備”和服務,這些契約須經日本國政府核定適於作為“贈款”對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將通過銀行協定,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所指定的一家經授權的日本國外匯銀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名義開戶,以便實施“贈款”。
(三)上述第(二)項所指的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指定的當局簽發的支付授權書向日本國政府提出支付申請書時,日本國政府將根據已核實的上述第(一)項所指的契約,用日元付給上述第(二)項所指的帳戶,以償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其指定的當局所負擔的債務。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
(1)使“設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卸貨港迅速進行卸貨、通關和國內運輸;
(2)免除日本國民或由日本國民控制的日本法人對根據“贈款”所提供的“設備”和服務可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的關稅、國內稅和其他財政稅捐;
(3)確使國立北京圖書館適當而有效地維修和使用“設備”;和
(4)擔負除“贈款”所負擔的費用以外,為實施“贈款”所需的全部費用。
我再次榮幸地建議本照會和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安排的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我再次榮幸地代表日本國政府確認上述安排,並且同意閣下的復照和本照會即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自本復照發出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吉田健三
(簽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吉田健三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照會,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再次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安排,並且同意閣下的照會和本照會即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自本復照發出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國立北京圖書館館長
劉季平
(簽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於北京
附一:關於上述換文文本解釋問題的換文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立北京圖書館館長劉季平閣下
閣下:
我謹就今天有關旨在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教育和研究工作而提供的日本國贈款的換文,代表日本國政府建議: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寫成的換文,如果在解釋上發生分歧,應以英文本為準。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吉田健三
(簽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吉田健三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日的來函,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閣下來函中提出的建議。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國立北京圖書館館長
劉季平
(簽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於北京
附二:關於延長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換文有效期限的換文
(一)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吉田健三閣下
閣下:
我謹就有關日本國政府向國立北京圖書館提供縮微複製設備事宜的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換文申述如下:
鑒於按期完成購買上述換文第二款所提及的“設備”和服務出現困難,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希望日本國政府能將上述換文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延長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閣下能將日本國政府的答覆及早告知,將深表感謝。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國立北京圖書館館長
劉季平
(簽字)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於北京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立北京圖書館館長劉季平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的來函,並謹通知閣下,日本國政府對上述來函中所提及的期限延長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沒有反對意見。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吉田健三
(簽字)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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