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6年04月19日發布,自1986年04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6年04月19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4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關於整統一著裝的通知
近幾年來,根據一些部門的要求,陸續批增加部分工作人員制著統一服裝,其中大多數是必要的,但少數部門著裝範圍偏寬。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或自行擴大著裝範圍,或未經批准自行著裝,致使著裝人員過多。同時,許多制服式樣雷同,難以分辨其工作性質,加之一些著裝人員很不注意風紀,人民民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整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門把統一著裝作為一種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著裝的越來越多,制裝標準越來越高,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認真進行整頓和糾正。為此,根據國務院常務會會議的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頓著裝範圍,控制著裝人數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一)人民武警察部隊在編幹警。(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範圍執行)。(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徵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人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對著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著裝範圍。
二、嚴格控制著裝供應標準
鑒於目前國家財力和高級服裝面料生產能力都很有限,必須嚴格控制服裝面料的質量和供應品種,適當提高自費比例。
(一)服裝面料和供應標準。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公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二)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已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至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後再換裝時執行。
三、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管理
(一)必須重申,批准統一著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准。經批准的著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不得自行擴大著裝範圍,提高供應標準。對自行批准著裝和擴大著裝範圍、提高供應標準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責任,並一律由著裝人自已出錢,不得用公款報銷。今後國務院原則上不再批准增加統一著裝人員。
(二)各著裝主管部門都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著裝規定,加強對本系統著裝的管理和監督。著裝人員一般只能在執行任務時著裝,其他時間應更換為便裝。穿著統一制服時,必須衣帽整齊,遵守風紀。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要及時糾正。
四、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步驟
各著裝主管部門要按本通知規定,儘快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財政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統一著裝問題進行清理、整頓、並將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告國務院。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負責處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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