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商業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

簡稱“商業四十條”。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通知試行。主要糾正商業工作中“左”的錯誤,規定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商業和農村集市貿易,是我國現階段商品流通的三條渠道;要把過去撤銷或合併的農村供銷合作社恢復起來,把過去拆散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組恢復起來;要堅持等價交換的原則;要有領導地開放農村集市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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