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海峽兩岸(溫州)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區建設的復函

原則支持海峽兩岸(溫州)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示範區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示範區規劃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著力最佳化空間布局,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海域資源。

復函內容
發改地區[2015]32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辦公廳將《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設立海峽兩岸(溫州)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區的請示》(浙政〔2014〕16號)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支持海峽兩岸(溫州)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
二、示範區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落實“東引台資”戰略,著力突出改革創新,按照《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要求,充分發揮溫州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優勢,加快建設沿海先進制造業基地、港口物流基地,構築海峽西岸東北翼的增長極,帶動麗水、衢州、寧德等地發展,建設成為連線長三角和中西部地區發展的重要區域和出海口、兩岸產業對接基地和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區。
三、示範區規劃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著力最佳化空間布局,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海域資源。園區設立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程式報批,對於超出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又確需設立的園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納入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統籌研究。執行國家統一財稅政策,相關金融改革創新事項要在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整體框架下進行。關於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須嚴格遵照中央統一部署。對台資相關開放政策措施要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其後續協定銜接。
四、請你省切實加強對示範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研究論證示範區的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發展重點,最佳化示範區建設方案並由你省人民政府印發實施;要合理安排有關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建設,有力有序推動示範區發展。
五、示範區建設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特此復函。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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