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6年3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以發改振興〔2016〕623號印發《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3部分12條。

主要任務是:探索完善有利於民營經濟長足發展的政策環境;探索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公平發展的市場環境;探索創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產融結合互為支撐的金融環境;探索構建有利於民營企業增強創新發展動力的創新環境;探索完善有利於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支持舉措;探索加強有利於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人才隊伍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
  • 文號:發改振興〔2016〕623號
  • 印發時間: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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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
發改振興〔2016〕623號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工商聯、開發銀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7號)和《國務院關於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檔案精神,深入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將民營企業培育成為增強經濟活力、推動振興發展的重要力量,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 “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扣東北發展基礎和發展特色,圍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制度創新、領域拓展和發展方式轉變,著力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合力;著力保障民營企業平等獲得生產要素,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著力支持民營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新的增長點。
(二)主要目標。經過五年左右時間,通過推動民營經濟發展改革方面的銳意創新,初步形成具有東北地區區域特色的民營經濟發展新模式,以“親”、“清”為主要特徵的新型政商關係基本建立,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的市場經營和投資環境顯著改善,民營企業家大量湧現,民營經濟規模不斷壯大、活力和創造力明顯提升。
二、主要任務
(三)探索完善有利於民營經濟長足發展的政策環境。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支持有關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在民營經濟領域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清理和修改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取消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整合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類專項基金,設立支持創新創業的公共平台。在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推出一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支持引導民間資本平等參與。落實扶持小微企業有關稅費優惠政策,清理和減少涉企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有效整合公共服務資源,推進民營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四)探索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公平發展的市場環境。鼓勵民營企業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領域,取消股比、經營範圍等限制,切實降低準入門檻,打破區域行政壁壘。推出一批鼓勵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參與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用地指標等方面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加快推進“三證合一”改革,提高商事登記便利化程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依法保護非公有制財產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平等獲取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積極營造有利於保護產權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積極扶持培育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產業中間組織,發揮他們在政策宣傳、行業自律、信息共享、人才培養、協同創新、權益維護等方面的作用。
(五)探索創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產融結合互為支撐的金融環境。鼓勵依法合規設立主要服務於本地民營企業的民營銀行、村鎮銀行、消費金融公司,鼓勵符合條件的重點裝備製造企業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推動民營企業依法設立投資公司,搭建產融結合的投資運作平台。培養壯大創業企業,引進和培育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鼓勵民營企業加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力度,擴大市場融資規模。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等動產和權利進行質押融資,鼓勵金融機構發放信用貸款。推動銀行依法合規落實民營企業無還本續貸政策。鼓勵東北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開發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加快建立金融服務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探索構建有利於民營企業增強創新發展動力的創新環境。推動民營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引導民營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最佳化股權結構。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營企業與中央企業開展深度合作,探索民營企業與中央企業合作發展的途徑和模式。支持民營企業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牽頭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組建產業與技術創新聯盟。與高校和科研機構推進協同創新,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與科研院所合資建設關鍵技術、核心產品的研發中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發展。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積極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服務和保護,集聚創新資源,完善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充分激發民營企業創新的內在潛力。大力發展眾創空間,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台,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產業聯盟。
(七)探索完善有利於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支持舉措。推動民營企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引導民營製造企業智慧型、綠色、低碳發展。鼓勵民營企業加入高端裝備製造產業鏈,支持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圍繞產業鏈實現融合發展。鼓勵民營企業承接先進軍用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推動民營企業提升農產品、礦產資源等原材料產業精深加工水平。以“網際網路+”為驅動,加快培育電子商務、研發設計、網際網路金融等新產業新業態。重點培育一批特色優勢明顯、技術水平先進、主營業務突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現代民營企業集團和以民營企業為龍頭的產業集群。組織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全方位融入“一帶一路”建設,積極穩妥“走出去”。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併購國外科技型企業。鼓勵開展全產業鏈投資合作,建設境外產業集聚區、經貿合作園區、農業經濟合作區。
(八)探索加強有利於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人才隊伍建設。各級政府應樹立全方位服務理念,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發布、項目策劃、財稅代理、商標專利、政策法律諮詢、人力資源、創業輔導等公益性服務,營造親商安商惠商的發展環境。大力培育企業家精神,加強民營企業家隊伍建設,拓寬培訓渠道,將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納入各級人才發展規劃。培育壯大職業經理人隊伍,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整體素質。藉助各類平台,引導企業家參與國際交流合作。結合民營企業核心技術需求,大力培養和引進工程技術人才。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院校,培育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加大對創新創業的扶持力度,培育壯大創業者群體。
三、保障措施
(九)強化組織指導。加強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工商聯、國家開發銀行等有關部門建立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統籌研究部署改革相關事項。充分利用現有政策手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改革,及時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注重加強上下聯動,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地方首創精神,支持各地探索最佳化本地區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有效途徑,定期進行總結評估,及時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十)鼓勵試點先行。針對制約東北民營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選擇若干城市開展試點,突出特色、重點推進。遼寧省可著重在機器人及智慧型製造、新能源裝備、紡織服裝、現代金融、電子商務等領域,吉林省可著重在汽車零配件、農產品加工、特色資源、健康養老、文化創意等領域,黑龍江省可著重在農產品加工、林下經濟、生物醫藥、現代物流、生態旅遊等領域,內蒙古自治區可著重在畜牧業、新能源等領域,選擇若干產業特色鮮明、發展基礎良好、改革意願較強的城市開展試點。試點工作方案由申報城市編制,力爭做到具特色、有突破、可操作。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等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對申報城市的試點方案進行指導,於2016年4月29日前將試點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試點方案進行全面指導和完善,選擇若干城市開展民營經濟發展改革試點工作。
(十一)狠抓貫徹落實。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改革工作,加強對本省(區)試點工作的統籌指導,做好溝通協調,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措施。有關城市要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認真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結合自身實際,在整合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各類專項基金、設立創新創業平台、推動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領域進行探索創新。
(十二)營造改革氛圍。堅持改革的市場化導向,尊重市場主體的改革意願,廣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改革合力。積極搭建跨區域交流合作平台,推動東北地區與國內其他地區建立民營企業交流合作機制。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宣傳作用,進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思維桎梏,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識,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全國工商聯 國家開發銀行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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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全國工商聯、國開行聯合出台《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民營經濟發展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民營經濟發展改革進行了部署。
《意見》提出,要用5年左右時間,通過推動民營經濟發展改革方面的銳意創新,初步形成具有東北地區區域特色的民營經濟發展新模式,以“親”“清”為主要特徵的新型政商關係基本建立,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的市場經營和投資環境顯著改善,民營企業家大量湧現,民營經濟規模不斷壯大、活力和創造力明顯提升。
同時,《意見》明確了東北地區在積極探索完善有利於民營經濟長足發展的政策環境、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公平發展的市場環境、創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產融結合互為支撐的金融環境、構建有利於民營企業增強創新發展動力的創新環境、完善有利於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支持舉措、加強有利於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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