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

《關於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於9月22日上午召開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該意見2017年11月23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
  • 通過時間:2017年9月22日
  • 發布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23日
意見簡述,意見全文,

意見簡述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主任習近平9月22日上午主持召開中央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會議指出,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發展的重點領域,是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進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國防科技工業必須以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為引領,緊緊依靠國家科技和工業基礎,深深融入國家社會經濟體系,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強勁的發展新動能。堅持自主創新,增強核心基礎產品和國防關鍵技術自主可控能力,完善國防科技協同創新機制,促進武器裝備體系化、信息化、自主化、實戰化發展。堅持深化改革,積極推進國防科技工業體制改革,瞄準各方反映強烈的矛盾和問題,堅決拆壁壘、破堅冰、去門檻,破除制度藩籬和利益羈絆,營造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堅持最佳化體系,擴大軍工開放,推動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調整。堅持融合共享,加快技術、資本、信息、人才、設備設施等資源要素的軍民互動,實現相互支撐、有效轉化。

意見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7〕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防科技工業是軍民融合發展的重點領域,是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升中國特色先進國防科技工業水平、支撐國防軍隊建設、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是軍民融合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也是軍民融合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過渡、進而實現跨越發展的關鍵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軍民融合潛力巨大。為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為引領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1月23日
,突出問題導向,聚焦重點領域,完善政策法規,落實改革舉措,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實現軍民資源互通共享和相互支撐、有效轉化,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建設中國特色先進國防科技工業體系
(二)基本原則。
——國家主導,市場運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加強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政策引導、制度創新,健全完善政策,打破行業壁壘,推動軍民資源互通共享。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格局。
——問題導向,務求實效。針對制約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障礙,圍繞“軍轉民”、“民參軍”、軍民兩用技術產業化、軍民資源互通共享等重點領域,突出解決深層次和重點、難點問題,向更廣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推動軍民融合發展。
——協同推進,成熟先行。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作用,調動軍工集團公司、軍隊科研單位和中科院、高等學校以及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其他民口單位等多方面積極性,形成各方密切合作、協同推進的強大合力。注重政策統籌協調,有序推進,成熟一項、落實一項。
二、進一步擴大軍工開放
(三)推動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調整。打破軍工和民口界限,不分所有制性質,制定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調整方案,對全社會軍品科研生產能力進行分類管理,形成小核心、大協作、專業化、開放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核心能力由國家主導;重要能力發揮國家主導和市場機製作用,促進競爭,擇優扶強;一般能力完全放開,充分競爭。
(四)擴大軍工單位外部協作。將軍工集團公司軍品外部配套率、民口配套率納入國防科技工業統計。進一步完善軍工企業考核指標體系,在保障國家戰略、國防安全和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的前提下,進一步推進民品開發和軍工科技成果轉化。規範軍工集團公司對民口軍品配套單位的收購行為,避免壟斷和不公平競爭,維護市場良性競爭秩序。
(五)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修訂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分類指導目錄,科學劃分軍工企業國有獨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相對控股、國有參股等控制類別,除戰略武器等特殊領域外,在確保全全保密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各類投資主體參與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按照完善治理、強化激勵、突出主業、提高效率的要求,積極穩妥推動軍工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符合條件的軍工企業上市或將軍工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建立軍工獨立董事制度,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充分發揮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示範帶動作用,及時推廣相關經驗。
(六)完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準入退出機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進科學規範、安全高效的準入退出制度建設。健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準入退出動態調整機制,精簡最佳化許可管理範圍,減少許可項目數量,規範退出標準和流程。實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與武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兩證聯合審查,推進多證融合。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定密和招投標工作,凡不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不再納入保密資格認定等行政許可範圍;凡不需要承制單位具有保密資格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項目,不得將保密資格作為招投標條件。
(七)推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競爭。適應競爭性裝備採購要求,推動系統集成商、專業承包商、市場供應商體系建設,推進分系統及配套產品競爭,明確細化總體單位開展分系統和配套產品採購的規則要求。改進完善軍品價格和稅收政策,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引導更多有優勢、有意願的民口單位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競爭。
三、加強軍民資源共享和協同創新
(八)推動科技創新基地和設備設施等資源雙向開放共享。面向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兩個需求,進一步推動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國防科技工業創新中心最佳化布局與建設,並分類推進開放共享。加強民口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統籌,促進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資源共享,發布開放目錄清單,制定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在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將國防科研設備設施納入統一的國家科研儀器設施網路管理平台,提升開放共享水平。
(九)加強軍工重大試驗設施統籌使用。編制發布軍工重大試驗設施已分享資料夾,推動具備條件的軍工重大試驗設施向民口開放,建立常態化開放共享和技術服務機制。對新建重大試驗設施,加強軍工內部、軍工與民口統籌。
(十)完善軍民協同創新機制。建立軍工和民口科技規劃、計畫、項目安排、政策等會商機制。建立國防科技協同創新機制,積極吸納民口力量參與國防科技創新,擴大國防科技創新主體範圍。發揮好現有國防科技工業創新中心和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作用,統籌研究在部分新技術領域擇優建設創新中心。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圍繞國家安全和國防科技重大戰略需求,聚焦具有戰略性、帶動性、全局性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組建國防關鍵技術創新聯盟,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十一)推動技術基礎資源軍民共享。建立完善軍民標準化協調機制,推動軍民標準通用化。開展軍工行業標準清查,提出立改廢清單,鼓勵軍工單位參與國家相關專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推動軍民計量資源互通共享,發揮國防計量技術機構專業優勢服務國民經濟建設,積極吸收其他計量技術機構服務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支持軍工鑑定性試驗能力向社會開放服務。鼓勵依託國家產品質檢中心、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第三方測試評估機構。
(十二)積極利用民口產能。鼓勵支持軍工單位採取入股、租賃等多種方式,將民口產能用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加強軍工單位之間科研生產能力統籌利用和協作,積極推動軍工資產合理流動。擇優利用軍工、軍隊和民口單位科研生產能力,避免不合理的重複建設。
(十三)支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為大安全、大防務提供裝備和服務。在搞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同時,做好軍事訓練器材研製開發,鼓勵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積極參與邊海防裝備建設,大力發展反恐維穩、安保警戒、應急救援、網路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術、產品和產業。
(十四)健全完善信息發布和共享制度。依託國家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台,通過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和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收集本地區民口前沿技術、先進技術和優質產品等資源信息,集中向軍工單位公開發布;按行業收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需求,經保密審查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十五)加強國防科技工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國防科技工業人才發展規劃,利用全社會優勢教育資源,圍繞武器裝備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需求,大力開展國防特色高校共建和國防特色學科建設,依託高等學校設立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和國防重點學科實驗室,開展探索性、創新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支持高等學校與軍工單位加強產學研用合作和人才培養。鼓勵設立國防科技工業人才培養基金,加強國防科技創新團隊建設,培養一批工程型號領軍人才,做好國防科技領域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工作,開展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評選表彰,吸引優秀人才投身國防科技工業建設。依託軍工單位及相關院校開展軍隊裝備技術保障人才教育培訓。
四、促進軍民技術相互支撐、有效轉化
(十六)推動完善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統籌建設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定期發布《國防科技工業智慧財產權轉化目錄》,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推動降密解密工作,完善國防科技工業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收益分配等政策,推動國防科技工業和民用領域科技成果雙向轉移轉化。
(十七)加大軍用技術推廣支持力度。突出高技術方向,著力發展有利於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培育國民經濟新增長點的高端產業。項目審批方式逐步由事前審批向事後審批轉變,經費支持方式可由注入資本金等向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轉變。
(十八)發揮技術轉化評價作用。在軍工科研項目立項評估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中,加大成果轉化、推廣和套用的權重。探索開展相關技術成熟度評價,跟蹤具有潛在軍用前景的技術發展動態,鼓勵軍工單位優先利用民口成熟技術和產品。
五、支撐重點領域建設
(十九)加強太空領域統籌。面向軍民需求,加快空間基礎設施統籌建設。加快論證實施重型運載火箭、空間核動力裝置、深空探測及空間飛行器在軌服務與維護系統等一批軍民融合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以遙感衛星為突破口,制定國家衛星遙感數據政策,促進軍民衛星資源和衛星數據共享。探索研究開放共享的航天發射場和航天測控系統建設。
(二十)推進網路空間領域建設。促進通信衛星等通信基礎設施統籌建設。大力發展網路安全、電磁頻譜資源管理等技術、產品和裝備。推動天地一體化信息網路工程實施。最佳化軍工電子信息類試驗場布局和建設,在服務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同時,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發展。
(二十一)支撐海洋領域建設。推進海洋領域軍民試驗需求和試驗設施統籌,加快深遠海試驗場建設。大力發展水下探測、信息傳輸與安全等技術,提高海洋綜合感知能力。推動深海空間站、核動力海上浮動平台和深海大洋監測裝備建設,積極研發高等級專業破冰船、極地自破冰科學考察船、極地救助船、極地半潛運輸船、極地資源勘探船及極地專用核心配套設備、材料等,支撐海洋領域重大工程。
六、推動軍工服務國民經濟發展
(二十二)發展典型軍民融合產業。加強現有投資渠道統籌,最佳化投資方向。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先進核反應堆和先進核電技術,加快實施先進核能示範工程,提升核燃料循環產業規模和競爭力,推進核技術套用並實現產業化。積極引導支持衛星及其套用產業發展,促進套用服務創新和規模化套用。加強民用飛機關鍵技術攻關,加快產業化進程。調整最佳化民用船舶產業結構,發展高技術船舶和海洋工程。發展軍民兩用的信息安全與網路安全技術產業。
(二十三)培育發展軍工高技術產業增長點。充分發揮軍工單位在人才、技術、設備設施等方面優勢,支持軍工高技術產業化發展,不斷提升動態保軍能力。優選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的產品和項目,編制發布《軍用技術轉民用推廣目錄》和《民參軍技術與產品推薦目錄》,對列入目錄且套用效果好、實現工程化和產業化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四)以軍工能力自主化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加強政策統籌,做好與相關科技計畫的銜接,制定並組織實施軍工高端製造裝備創新工程專項行動計畫,組織國內優勢單位開展專項攻關,提高軍工能力建設所需的高端加工製造設備、測試儀器、科研生產軟體等國產化率和自主可控水平。在軍工生產能力建設中,進一步擴大支持採購國產首台(套)裝備政策適用範圍。
(二十五)促進軍工經濟和區域經濟融合發展。圍繞實施“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三大戰略”和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四大板塊”布局以及河北雄安新區規劃建設,鼓勵軍工集團公司與地方政府加強戰略合作和規劃政策對接,在軍工單位後勤社會化改革以及參與所在地發展規劃、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實施等方面,創新合作方式,落實一批軍民融合重大項目,發揮軍工輻射帶動作用。研究開展軍工經濟屬地化分級統計,建立屬地化軍民融合產業統計體系。設立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創新示範基地,支持重點省(區、市)開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綜合改革試點,在體制機制創新、資源整合、成果轉化和公共服務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十六)拓展軍貿和國際合作。在確保國防安全和裝備技術安全的前提下,著力最佳化軍貿產品結構,提升高新技術裝備出口比例,推進軍貿轉型升級。落實國家“一帶一路”和“走出去”戰略,推動核電站和核技術裝備、宇航裝備、航空裝備、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及其他高技術成套裝備出口,推進“一帶一路”空間信息走廊建設和金磚國家遙感衛星星座合作,鼓勵參與海外石油礦產資源開發和國際工程承包。充分發揮國家原子能機構和國家航天局的對外合作平台作用,深化核和航天領域國際合作。
七、推進武器裝備動員和核應急安全建設
(二十七)強化武器裝備動員工作。充分利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和資源,積極參與武器裝備維修保障和服務,推進完善軍民一體化維修保障體系。著眼戰時部隊高技術裝備維修力量缺口,推進高新技術武器裝備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加強針對性實戰化訓練演練,形成支前保障能力。
(二十八)提升核應急和安全能力。按照國家核應急體系建設整體布局,加強國家核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推進核安全技術研究,軍地聯合加快國家核安全體系重大工程建設。加強核安全監管,增強核安保能力。加快軍工核設施退役治理,提升軍工核設施實物保護能力。
八、完善法規政策體系
(二十九)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加強國防科技工業法規建設,加快推動原子能法出台,積極推進航天立法。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制度,不斷健全軍民融合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引導、規範、保障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三十)完善社會投資審核制度。修訂《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核准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減少和下放政府對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社會投資的審核,除戰略能力外,鼓勵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三十一)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對承擔軍品重點任務、符合政府投資政策的民營企業,在企業自願和確保全全保密的前提下,採取投資入股、補助、貸款貼息、租賃、借用等多種方式給予支持。拓展軍民融合發展投融資渠道,設立國家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產業投資基金,鼓勵支持地方政府、符合條件的機構根據自身發展實際設立相關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推動軍工高技術產業發展。研究企事業單位參與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風險補償和扶持機制。探索建立軍工資產管理新模式,加強對民營企業軍工能力的監管。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動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重大意義,做好統籌銜接,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出台有針對性的配套措施。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分工方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國防科技工業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取得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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