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在北京發布《關於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進一步明確了光租船舶“能扣就能賣”的觀點。

具體條文,執行時間,

具體條文

最高法審委會委員、民四庭庭長羅東川在2015年2月28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本次《規定》的重點之一,就是“參照國際公約,明確了光租船舶的扣押與拍賣問題。”
這則《規定》第三條指出,“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請求人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拍賣船舶用於清償光船承租人經營該船舶產生的相關債務的,海事法院應予準許。”
羅東川解釋說,光船租賃時,出租人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備船員進行營運,並對營運中的債務承擔責任。此時的承租人在航運實踐中往往被稱為“二船東”。
根據中國海訴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因光船承租人的債務,扣押光租中的當事船舶。由於債務人並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實踐中對能否拍賣被扣押的光租船舶,產生了“能扣就能賣”、“能扣不能賣”等不同意見。
羅東川指出,今日發布的這則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能扣就能賣”的觀點,規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債務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請求人可以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拍賣。
羅東川介紹,在起草上述內容時,最高法多次召集專家學者、港航企業代表進行討論研究,借鑑了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和1999年《國際船舶扣押公約》等國際公約,並參考世界主要航運大國法律,綜合考慮相關制度沿革,以及中國外貿及航運發展實際情況,特別是海事訴訟中特有的對物訴訟制度。
發布會現場,羅東川以“五礦國際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扣押‘海芝’輪案”這一典型案例加以說明。他說,本案債務人龍珠公司在光租經營“海芝”輪期間欠下債務,而該輪的登記所有人是聖文森特的力濤航運有限公司,海事法院通過扣押並最終拍賣“海芝”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時間

2015年2月28日發布的這則司法解釋,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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