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關於徵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是為規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徵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
為規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為凝聚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現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可於2015年7月26日前,通過以下幾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並在信封上註明“《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加強食品生產監管,規範食品生產許可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含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下同)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統一食品分類,統一審查規範,統一證書標誌,統一監管要求。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食品種類和品種,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生產許可管理許可權。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必須嚴格遵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規範。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規範包括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由國家總局組織制定並發布。必要時,根據食品類別和品種制定並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規定的行政區域內實施。
第二章 生產許可程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企業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對經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第九條 企業(以下稱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複印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七)出廠檢驗設備、設施清單(申請人自行實施出廠檢驗的);
(八)質量安全負責人、生產負責人員、檢驗負責人食品安全知識、法律知識以及行業道德倫理的培訓合格證明;
(九)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十)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還需提交:
(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目錄;
(二)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1年內的空氣潔淨度、水質等檢測報告;
(三)原料前處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託其他企業完成的,應提交該部分工藝說明、中間產品質量標準及儲存運輸要求、受託企業合法生產的證明檔案及委託生產契約。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還需提交產品註冊的批准證明檔案。
按照國家總局規定,應當執行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還需提交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試生產申請許可證的產品,送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作為申請許可補充材料。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與保證食品安全無關的環境評價、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條件,限制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委託加工備案、公證證明檔案等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籤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許可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許可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應噹噹場做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核查組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自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核實的申請事項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食品生產許可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六條 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無特殊情況,現場核查工作不得隨意中斷。
第十七條 對於根據舉報或已經取得涉嫌違法證據正在立案調查、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抽檢不合格的企業(申請人),在案件辦理結束前,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暫停本轄區該企業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許可機關應根據對上述申請人的調查處理結果或整改驗收情況,決定是否恢復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在許可申請受理後發現並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立即決定中止本項許可申請。
第十八條 現場核查時發現申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核查組應將相關情況詳細記錄,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許可機關;許可機關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現場核查工作。
中止現場核查的,許可機關應根據對申請人的調查處理結果,決定是否恢復現場核查工作。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結果,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內做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並於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二)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並於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同時說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符合要求處理。
第二十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實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食品生產者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三節 換證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人)食品生產許可證到期後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申請人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需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申請時不需提供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對提交換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換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許可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免於現場核查,當場做出準予許可決定。
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可以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新證書,證書編號不變,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計算;現場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不得繼續生產加工食品。
未按期提出換證申請的企業,證書逾期三個月後自動註銷,原證書編號作廢。
被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擬繼續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等信息中任一項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場所遷址的;
(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四)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五)增加新的食品類別,或者在同一食品類別中增加新的食品品種的;
(六)在同一食品品種中增加新的食品明細的;
(七)產品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發生變化的;
(八)減少食品種類或食品品種的;
(九)保健食品企業變更原料前處理、提取等受託企業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九)項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對企業組織進行現場核查,並要求企業提供變更後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有前款第(一)、(六)、(七)、(八)、(十)項情形之一的,不再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但證書有效期不變。
保健食品產品名稱發生變更但註冊批准文號或備案號未發生變更的,可不申請生產許可變更,生產許可換證一併變更。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證書中載明的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主動向企業發放變更後的證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本、副本和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籤字、蓋章確認,並對其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證書與標識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包括正本、副本和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其式樣由國家總局制定。
正本和副本記載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名稱、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監督舉報電話和二維碼。
被許可企業生產的全部食品名稱、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和食品品種明細,應當在副本中的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逐項載明。其中,保健食品品種明細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及註冊批准文號或備案號。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還應當載明原料前處理、提取等工序受託企業名稱及委託事項。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本應懸掛或擺放在企業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企業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媒體聲明,並及時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均屬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和標誌式樣由國家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禁止偽造、變造食品生產許可證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範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的範圍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並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制定對本轄區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的監督管理計畫,並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據生產許可現場檢查結果,按照企業規模大小和風險高低,對食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分級,確定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獲得生產許可的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並填寫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在檢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三十五條 獲證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民眾舉報,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投訴舉報管理規定,組織開展獲證企業的現場執法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和監督檢查信息平台,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三十七條 國家總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質量監督抽查。
第三十八條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對出廠檢驗能力與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比對檢驗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行檢驗能力,其出廠檢驗應當暫時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直至比對檢驗符合相關規定。企業應當將比對檢驗有關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註銷手續,並將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企業不再生產許可產品的;
(三)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證書有效期滿,企業逾期三個月仍未提出換證申請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應當收回被註銷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條 企業申請註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銷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和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第四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六年。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但被依法註銷而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企業給予行政處罰時,還應當同時查明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決定並實施。決定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上報許可機關核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依據本辦法所實施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等規定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不包括食用農產品。
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有固定的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以經營為目的加工、製作食品的單位。
第五十一條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製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二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為規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本通則。
一、基本要求
本通則適用於對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申請的審查,包括申請資料審核、現場審查和許可檢驗等工作。
本通則應當與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相關標準結合使用。現場審查所涉及的相關責任主體均應依照本通則使用相應格式文書。
二、審查程式
(一)制定現場審查計畫
許可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後向審查組織部門移交企業相關材料,審查組織部門根據申請食品品種類別制定現場審查計畫,明確審查組人員和審查時間。審查計畫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審查組織部門在現場審查5個工作日前向企業傳送《食品生產許可現場審查通知書》,告知現場審查時間、審查人員、審查工作程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項等,並通知當地縣(區)食品監管部門派出觀察員,企業有權對審查人員提出迴避要求,且應在審查日期3個工作日前提出。現場審查應在許可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查時間一般為1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審查組應由2至4名熟悉相應產品生產工藝、管理體系和產品檢驗等方面的審查人員組成,其中1名為審查組長,現場審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
(二)審核申請資料及制定審查方案
審查組應根據本通則、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在實施現場審查前對企業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制定現場審查方案。現場審查方案應包括審查組人員分工、審查重點及注意事項等。
(三)實施現場審查
審查組遵照審查計畫規定的時間,按照本通則、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結合制定的現場審查方案對企業實施現場審查。
企業應配合審查組做好與現場審查有關的準備工作,確保生產設備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換證企業提供至少近兩年的生產相關記錄,其他申請類型的企業提供試生產相關記錄,並按照本通則和實施細則的規定準備生產許可檢驗抽樣用的樣品,保障現場審查活動順利進行。因企業原因導致現場審查無法正常開展或未按規定準備好樣品的,視為未通過現場審查。
(四)形成審查結論
1.判定原則
審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記錄表》(以下簡稱“《審查記錄表》”)進行記錄並判定企業情況。審查項目分為關鍵條款和一般條款,關鍵條款的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一般條款實行評分制,總分350分,一般條款單項評判標準分為4個級別,評分時應按照級別評分,例如單項總分為10分項,評分可為:10分、7分、3分和0分,不得給出其他分數。關鍵條款不適用情況,視為合格;一般條款不適用情況視為最高分。
當關鍵條款全部合格,一般條款得分無零分且總得分大於等於300分(即得分率≥85.7%)時,判定為通過現場審查。
當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判定為未通過現場審查:(1)關鍵條款有一項及以上為不合格;(2)一般條款有一項及以上得分為零或一般條款總得分小於300分;(3)因企業原因導致現場審查無法正常開展或未按規定準備好樣品。
2.形成審查結論
審查組依照《審查記錄表》記錄的企業情況,形成審查結論、編寫《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報告》等格式文書,並交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觀察員應一併簽名。如企業負責人拒絕簽字蓋章的,審查組應說明情況並做好記錄。
(五)生產許可檢驗
審查結論為通過現場審查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樣品一式兩份,並加貼封條,填寫抽樣單。抽樣單及封條應有抽樣日期、抽樣人員和企業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審查組織部門和企業印章。若實施細則未明確規定抽樣方法的,審查組在企業成品倉庫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抽取樣品,抽樣基數為抽樣量的10倍以上,抽樣量應能滿足檢驗需求。
審查組抽取的兩份樣品由企業在7日內送達生產許可檢驗機構,一份用於檢驗,一份用於樣品備份。企業應當充分考慮樣品的保質期、檢驗要求及儲運條件,確定樣品送達時間。
生產許可檢驗機構應當在樣品保質期內按檢驗標準檢驗樣品,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檢驗時間。檢驗完成後2個工作日內,生產許可檢驗機構應當向審查組織部門及企業遞送檢驗報告。
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自收到檢驗報告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復檢申請。
(六)移送審查材料
審查組織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現場審查材料、生產許可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匯總,自收到生產許可檢驗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報送許可機關。審查組織部門對企業的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三、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包括管理職責、人員要求、生產場所、設備設施、標準及工藝檔案、採購管理、生產管理及產品防護、食品檢驗八個部分,共45個條款,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理職責
企業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層中有專人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工作,設定機構或人員落實管理體系的運行。企業產品可追溯,能有效管理不合格品,並能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
(二)人員要求
企業管理、生產、檢驗人員按崗位需求進行培訓並符合各自崗位的資質與能力要求。食品加工人員身體健康,作業區人員保持個人衛生。
(三)生產場所
生產場所符合場地使用要求,廠區規劃合理,生活區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環境保持清潔衛生。廠房、車間布局合理,不同作業區有效分離或分隔。廠房、車間面積和空間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內部結構設計與材料性質符合衛生操作要求。食品生產不得與非食品產品生產共用車間和生產線。
(四)設備設施
企業配備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供水排水設施、清潔消毒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個人衛生設施、通風設施、照明設施、倉儲設施、溫控設施、蟲害控制設施,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五)標準及工藝檔案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執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合理的產品配方、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檔案,產品所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六)採購管理
企業應制定採購檔案對供應商進行有效管理,實行購入批次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查驗制度,並可追溯採購情況。
(七)生產管理及產品防護
企業按照食品生產規範組織生產,嚴格控制關鍵環節,制定防止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化學污染的控制計畫和控制程式,做好原輔材料的貯存、保管、領用、投料以及過程檢驗和關鍵控制點等記錄,實現採購、生產、檢驗和銷售各環節的可追溯。
(八)食品檢驗
企業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並做好記錄,經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自行檢驗的企業具備與所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能力,委託檢驗的企業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有效的委託檢驗協定;建立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檢驗樣品。
四、其他
本通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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