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的實施意見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副司長周建春今日表示,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

內容簡述,內容解讀,

內容簡述

“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日前,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出台了《關於建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的實施意見》。
對於進城落戶人口人均用地標準,《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要綜合考慮城鎮容納空間等因素安排,現狀人均城鎮建設用地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城鎮,對於進城落戶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標準安排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現狀人均水平在100至150平方米之間的城鎮,按照人均80平方米標準安排;現狀人均水平超過150平方米的城鎮,按照人均50平方米標準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區原則上不因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設用地。
在這些新增建設用地中,會優先保障住房,特別是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
在我國,農民問題主要是土地問題。如何切實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權益,是《實施意見》的重點內容。按照中央要求,要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為解決進城落戶農業人口後顧之憂,《實施意見》提出,現階段不得以退出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保障其合法權益。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
據了解,按《實施意見》的目標,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地掛鈎機制政策體系,為如期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提供用地保障。

內容解讀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副司長周建春今日表示,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聯合出台了《關於建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的實施意見》。五部委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地掛鈎機制的主要內容,並對檔案精神進行解讀。
周建春介紹,《實施意見》的目標任務是,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掛鈎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上下銜接、有利於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建設用地供應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地掛鈎機制政策體系,區域和城鄉用地結構布局更加最佳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為如期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提供用地保障。
周建春介紹,《實施意見》主要措施包括五方面的內容。
一是實行差別化的用地標準。綜合考慮城鎮容納空間等因素,現狀人均城鎮建設用地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城鎮,對於進城落戶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標準安排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現狀人均水平在100-150平方米之間的城鎮,按照人均80平方米標準安排;現狀人均水平超過150平方米的城鎮,按照人均50平方米標準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區原則上不因吸納農業 轉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設用地。
二是實施規劃統籌管控。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和修訂時,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人口規模等因素,特別是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和流向,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原有規模確實無法滿足進城落戶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適當調整規劃。
三是改進用地計畫安排。依據相關規劃,更多考慮年度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計畫,保障進城落戶人口用地需求。國家充分考 慮各省(區、市)上一年度進城落戶人口規模,合理分解計畫指標;省(區、市)根據所轄各市縣上一年度進城落戶人口規模,專項安排計畫指標;縣(市、區)在 組織城鎮建設時,優先安排吸納進城落戶人口鎮的用地。
四是最佳化土地供應結構。縣(市、區)要按照方便進城落戶人口生產生活的要求,統籌考慮各類各業建設用地供應,優先保障住房特別是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
五是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通過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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