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尼日河流域國家航行和經濟合作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航運,經濟
  • 簽訂日期:1963年10月26日
  • 條約種類:條約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查德共和國、達荷美共和國、幾內亞共和國、象牙海岸共和國、馬利共和國、尼日共和國、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上沃爾特共和國,
考慮到它們已取得獨立和有必要締結新的協定來規定尼日河及其支流和分支流的使用問題,而這些國家是該河流的沿岸國家;
願意就合理利用尼日河流域的資源進行密切合作以及保證該河流及其支流和分支流的自由航行,並確保使用該河流的國家得到同等待遇;
考慮到隨著技術的進步,一些沿岸國家已制定水力發展計畫,如灌溉、供水、水力發電設備、土木工程、改良土壤和對該河流域的改進以及有關處理河水污染問題、開發漁業資源、改進該流域的農業和工業發展的計畫;
考慮到每個國家制定的計畫可能影響河流的系統和其他沿岸國家對河水的利用;
考慮到有必要建立一個聯合機構,以增進同尼日河流域的共同計畫有關的國家之間的合作,並保證維護和實施已取得協定的主要原則;
莊嚴地確認將指導進行合作的各項措施的下列原則,以實現本條約的目標,並宣布如下:第一條
1885年2月26日柏林總協定、1890年7月2日布魯塞爾總協定和宣言以及1919年9月10日聖日耳曼條約中有關尼日河及其支流和分支流部分,現在和將來一直予以廢除。第二條
每個沿岸國家依照本條約確定的原則以及以後締結的特別協定所規定的方式,在不損害其主權的情況下,對位於其境內的尼日河流域部分可以自由利用該河流及其支流和分支流。
應在更廣泛的意義上理解對尼日河及其支流和分支流的利用,特別是指在航行、農業和工業方面的利用以及對該河流動植物產品的採集。第三條
商船和遊艇以及貨物和旅客的運輸在尼日河及其支流和分支流上完全自由航行。所有國家的船舶和小艇在各方面都應得到完全平等的待遇。第四條
沿岸國家在對尼日河及其支流和分支流系統的某些特點、對其航行條件、工農業的開發、河水的衛生條件,以及其動植物的生物特徵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任何計畫的研究和實施方面,保證進行密切合作。第五條
為了在實現本條約的目標方面進一步合作,沿岸國家保證建立一個政府間的組織,其任務是鼓勵、促進和協調關於開發尼日河流域資源的研究和計畫。該政府間組織的組成,職能和程式將在以後的協定中予以規定。第六條
尼日河的政府間組織應同非洲統一組織的主管專門機構建立適當的密切關係,並應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保持有益的關係。第七條
沿岸國家對本條約的解釋和適用產生的任何爭端應通過上述國家之間的直接協定加以友好的解決,或通過第五條和第六條所述的政府間組織予以解決。
爭端如得不到解決,應提交仲裁,特別應提交非洲統一組織調解、調停和仲裁委員會解決,或由國際法院裁決。第八條
本條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須經簽字國批准,並在所有簽字國批准後立即生效。
批准書由尼日共和國政府保存。尼日共和國政府應將上述批准書的交存情況通知每個簽字國。第九條
尼日共和國政府應在本條約生效時,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〇二條進行登記。
各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在本條約上籤字,以資證明。
1963年10月26日訂於尼亞美。用英文和法文寫成的文本一份,由尼日共和國政府檔案庫保存,該文本的核證無誤的副本將送交每個簽字國,並由非洲統一組織秘書處保存一份;由聯合國秘書處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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