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而制定,本辦法的制定是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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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頒布時間

2005年12月19日
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制定機構

頒發機構

主要內容

規定了應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的七種情況,指出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並應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適用範圍,指出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要求在述職述廉前,黨委(黨組)要廣泛徵求幹部民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如實反饋給本人。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導。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辦法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5年12月19日
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託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四條 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黨委(黨組)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六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針對民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儘快回復。
第八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一般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律檢查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本機關或者本部門領導批准。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核實)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十一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紀委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誡勉程式

1、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誡勉談話建議,報黨委主要領導批准;
2、在誡勉談話前,應當通知談話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並向談話對象發出《領導幹部誡勉談話通知書》,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談話對象;
3、談話對象必須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自覺接受組織的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幹部進行函詢。黨員幹部在收到函詢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儘快回復;
4、誡勉談話一般由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進行,談話人不得少於兩人,同時指定專人做好談話記錄;
5、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明確指出反映或存在的問題;
6、談話時,談話對象應如實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情況;允許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提供有關材料;對主談對象提出的有關建議、希望和要求,談話對象應有明確的表態。
7、談話人根據談話對象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並要求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8、誡勉談話對象就談話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態度;
9、談話結束後,談話人員應當做好備忘性記錄。將談話的時間、地點、談話人員、談話對象、談話的簡要內容等基本情況填入《誡勉談話備案表》,並由紀檢監察組織指定專人保管。受領導委託、指定進行談話的,事後應及時向授權的領導報告談話情況。誡勉談話對象核實談話記錄並簽字;
10、誡勉談話後,談話對象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寫出書面說明,報送談話的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
11.十分真切。

誡勉類別

(一)警示提醒。針對民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違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敗苗頭和傾向性的問題,以詢問、告誡為主要內容,及時給予警示和提醒。
(二)誡勉督導。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本著既糾正偏差又保護工作熱情的原則,以督察引導、勉勵幫助為主要內容,促其從思想上認識問題,從行動上改正缺點。
(三)訓誡糾錯。對有些輕微違紀行為和一般性錯誤的問題,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以批評訓示、強制改正為主要內容,給予訓誡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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