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中央企業功能分類考核的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部署要求和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有關政策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分類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經國務院同意,制定本實施方案。

關於完善中央企業功能分類考核的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部署要求和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有關政策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分類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經國務院同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不同中央企業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點,實施分類考核,引導企業積極適應市場化、現代化、國際化要求,加快提質增效升級,更好地服務於國家戰略,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企業實際,不斷完善考核體系,推動中央企業提高發展質量和經濟效益,自覺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2.遵循市場規律與服務國家戰略相結合。業績考核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律,保障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
3.突出共性與體現個性相結合。業績考核既要體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回報水平;又要充分考慮企業不同功能和行業布局特點,提高考核指標的針對性。
4.短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實現考核結果與獎懲、職務任免相掛鈎,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
(三)主要目標。逐步完善符合企業功能定位實際的分類考核制度,基本形成導向清晰、遠近結合的業績考核體系,與企業負責人分類管理和選任方式相適應、與業績考核結果相掛鈎的差異化獎懲體系更加有效,業績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引領作用顯著增強,進一步明確和實化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二、考核內容
根據中央企業功能定位,兼顧企業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效益,以經濟增加值為主,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合理確定不同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標,明確差異化業績考核標準,實施差異化薪酬激勵。按照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有關政策要求,對中央企業主要分為以下3類實施考核:
(一)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能力。
1.突出資本回報的考核要求。將企業經濟增加值和盈利狀況作為年度考核重點,根據企業資本結構和行業平均資本回報水平,加強與資本市場對標,確定差異化的資本成本率。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任期考核重點,加強對企業中長期業績的考核。
2.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發展階段、管理短板和產業功能,合理確定不同企業的考核重點,設定有針對性的考核指標。
3.鼓勵企業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前提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二)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
1.將企業承擔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業績考核。考核指標及權重視企業具體情況確定。
2.調整完善經濟效益與資本回報考核機制。根據企業承擔的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資本占用情況和經營性質,適度調整經濟效益指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考核權重,合理確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資本成本率。
3.企業承擔的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企業,無特殊客觀原因的,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三)公益類中央企業。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
1.強化考核公益性業務完成情況和保障能力,考核指標及權重視企業具體情況確定。
2.根據不同企業特點,有區別地將經濟增加值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納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適當降低考核權重和回報要求。
3.引入社會評價。對企業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營運效率、成本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引入第三方評價,將相關評價結果納入業績考核。對第三方評價結果較差的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三、建立特殊事項管理清單制度
根據中央企業戰略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企業功能分類考核體系,探索建立特殊事項管理清單制度,將企業承擔的對經營業績有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列入管理清單,作為考核指標確定和結果核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納入清單的特殊事項主要包括:
(一)保障國家安全。
1.國防安全。在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完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國防動員體系、交通戰備及國家安全建設等方面承擔的任務,主要包括國防軍事裝備與技術的研發、軍品生產任務、重大任務的裝備保障等。
2.能源資源安全。在重要能源資源勘查、開發、運輸、建設、儲備等方面承擔的任務,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氣及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戰略通道建設、重要商品和戰略物資儲備等。
3.糧食安全。在落實國家巨觀調控任務,穩定市場供應等特殊時期承擔的任務,主要包括理順糧油等產品的生產、收儲、流通、加工、貿易等環節,調節區域供應和結構平衡等。
4.網路與信息安全。在網路與信息安全等方面承擔的任務,主要包括網路與信息安全軟硬體研製任務、技術手段建設,以及保障網路信息安全、特殊通信和應急通信等。
(二)提供公共服務。承擔政府賦予的部分公共服務職能。主要包括電網領域的農村電網改造、電網建設與相關技術研發、生產調度和安全質量、普遍服務等;電信領域的村村通工程、互聯互通和普遍服務等;鐵路、郵政領域的普遍服務等。
(三)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根據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培育和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技術、生物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主要包括重大基礎研究、共性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示範套用以及重大行業標準制訂等;落實“中國製造2025”、“網際網路+”行動計畫,促進新型工業化與信息化深度融合等;國家重點水電工程建設與運營、新能源技術開發等;國產民用飛機產業化、大型飛機研製、航空發動機研製,研發、建設和運營新一代移動通信和寬頻網路,國家經濟政策和地區發展規劃諮詢等國家專項任務。
(四)實施“走出去”重大戰略項目。主要包括推進周邊地區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控制境外重要能源資源,獲取境外關鍵技術,帶動我國裝備、技術、標準出口等。
四、組織實施
(一)實施主體。對中央企業的功能分類考核,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二)工作程式。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2.考核期初,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明確相應考核指標及相關要求。
3.考核期末,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結果套用。依據中央關於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意見和《關於印發〈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組發〔2013〕20號)相關規定,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實行與企業功能定位相符合、與企業負責人分類管理和選任方式相適應、與業績考核結果相掛鈎的差異化薪酬激勵機制,並將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根據本方案,制定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中央企業要參照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所屬企業的分類考核方案。金融、文化等中央企業的分類考核,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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