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批覆

《關於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批覆》在1988.01.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1.06
  • 實施時間:1988.01.06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7〕22號《關於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案件受理費,按起訴的請求數額計算,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這裡所指的“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時請求的爭議數額同法院審理後認定的爭議數額不符。從請示報告看,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加工承攬契約為有效契約,並已履行了一部分。抗訴人提出了繼續履行契約的請求,被抗訴人也提出了不能繼續履行的答辯,可見,抗訴人提出的請求數額,即是雙方實際爭議的數額,不存在“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問題。因此,此案的受理費,應按抗訴人的請求數額即該契約中未履行部分進行計算收取。
此復
1988年1月6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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