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定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定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在1996.05.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定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5.16
  • 實施時間:1996.05.16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有委託貸款協定的借款契約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問題的請示》(川高法〔1995〕19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履行委託貸款協定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契約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定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96年5月16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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