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 外文名:Pilot project on the reform of national monitoring system in Beijing, Shanxi and Zhejiang provinces
  • 決定機關中共中央
  • 批准機關:全國人大
中央決定,人大批准,專家解釋,

中央決定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方案》要求,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強化擔當精神,密切聯繫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堅決把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試點地區紀委要細緻謀劃、紮實推進,做好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試點地區要加強調查研究,審慎穩妥推進改革,整合資源、調整結構,實現內涵發展,使改革取得人民民眾滿意的實效。

人大批准

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專家解釋

關於監察體制改革,此前已有跡可循。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發布,其中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等首次並列提出”。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直至12月26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參與此次監察體制改革決策諮詢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曾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國家監察委不是一個黨的機構,它和黨的機構“合署辦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機構,因為它已經從政府機構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個跟政府“平行”的機構。因此,它就是一個國家監督機關。
國家監督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是平行的,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這些都是平行的。馬懷德認為,中央將此次改革定性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兩院”變成“一府一委兩院”,其中“一委”即國家監察委員會。而這個“一委”,對“一府”“兩院”都有監督職責。
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監督對象是黨內領導幹部,而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論是黨員、民主黨派還是無黨派,只要是公職,都在監察範圍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只要行使公權力、由財政供養,都算廣義的公務員。因此,監察範圍還包含法院、檢察院、醫院、學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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