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保護和恢復草原植被、改善生態環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財綜〔2010〕29號
  • 發布部門: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財綜〔2010〕29號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保護和恢復草原植被,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現將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行礦藏勘查開採和工程建設徵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因工程建設、勘查、旅遊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勘查、開採礦藏和工程建設需徵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許可權向省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向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用地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未獲批准的,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應當將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部退還用地單位和個人。
四、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五、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草原植被恢復費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2款“專項收入”13項“草原植被恢復費收入”。
六、徵用或使用草原未獲得建設用地批准,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需將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退還用地單位和個人時,應由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按實際發生的退還金額,附有關證明材料,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草原植被恢復費退庫手續。
七、草原植被恢復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使用範圍包括:草原調查規劃、人工草原建設、草原植被恢復、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態監測、草原病蟲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護等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以下各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恢復草原植被職責,確定草原植被恢復費在省以下各級之間的資金使用比例,並報財政部備案。
九、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制草原植被恢復費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草原植被恢復費支出預算。草原植被恢復費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3類“農林水事務”01款“農業”53項“草原植被恢復費支出”。草原植被恢復費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十、縣級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不得多收、減收、緩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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