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髮長興縣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髮長興縣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是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長興縣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興縣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據《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對象
(一)適用範圍。
本縣區域範圍內,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並已實施征地的所有集體經濟組織。
(二)實施對象。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征地時已達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村居民人口(包括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返回原籍的歸正人員)。
1.1992年8月26日至2005年4月30日征地的,可自願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生活補助制度。2005年5月1日後征地的,應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如果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以下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生活補助制度的實施對象:
(1)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村居民;
(2)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能滿15年的被征地農村居民;
(3)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被征地農村居民。
(三)實施對象的認定標準。
1.對2005年5月1日前已征地的實施對象認定標準:
已徵用土地面積人均1畝以上或剩餘土地低於人均0.3畝的村(居)委會、組,其村民可以全部視作被征地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生活補助制度。
對已徵用部分土地的村(居)委會、組,按徵用1畝安置1人的標準計算參加生活補助的人數。
2.對2005年5月1日後征地的村(居)委會、組,認定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數以人均徵用土地1畝為基準。
第三條 繳費標準和籌資渠道
(一)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繳費標準:在土地徵用時每人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23000元。籌資渠道:由個人和集體共同承擔,從征地安置補助費及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和抵交,不足部分由個人承擔。
(二)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生活補助的繳費標準:每人一次性繳納生活補助費6000元。籌資渠道:由個人承擔。
第四條 對象的核准與手續的辦理
對符合實施被征地農村居民生活補助或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條件的村(居)委會、組,由各鄉鎮(街道、園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以村(居)委會、組為單位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村居民的具體參保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經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由村(居)委會統一將參保人員申報(請)表、名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照片等資料報送鄉鎮(街道、園區)審核,經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核准後,送縣社保辦辦理相關手續。
對應實施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村(居)委會、組,發生新征地時實施參保工作,做到征地一批,參保一批。
第五條 基本生活保障費和生活補助費的收繳
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村居民按規定應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扣繳,並劃入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賬戶。
參加生活補助制度的被征地農村居民應繳納的生活補助費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收繳,造冊匯總後劃入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賬戶。
第六條 給付時間和標準
(一)被征地農村居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由參保人員向縣社保辦申報辦理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補助金的手續。始領時間男為60周歲的次月、女為55周歲的次月。
(二)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村居民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為每月領取615元。
今後該待遇標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
(三)參加生活補助制度的被征地農村居民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為每月領取195元。
第七條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一)個人賬戶的建立。
縣社保辦為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村居民按個人和集體繳納金額的全部建立個人賬戶;為參加生活補助制度的被征地農村居民按個人繳納的全部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計息按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年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二)個人賬戶的退出。
1.被征地農村居民在縣內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折算繳費年限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村居民在縣外就業並在當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退還其個人賬戶中的由個人和集體繳費部分的本息。
(三)個人賬戶的繼承。
被征地農村居民死亡後,個人賬戶中的本息可以繼承,並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體辦法為:
1.被征地農村居民在未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補助金之前死亡的,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本息之和;
2.被征地農村居民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補助金期間死亡的,繼承額為個人賬戶餘額的本息。
參保人員死亡後,從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補助金。其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0天內憑死亡人火化證明到縣社保辦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取繼承的個人賬戶本息餘額。
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補助金的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不得虛報、冒領,違者按有關法律予以追究。
第八條 資金管理與運用
(一)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封閉運營,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或擠占,當資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政府在土地收益中貼補。
(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費或生活補助費的收繳;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管理和撥付;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基本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補助金的發放,並按村、人立戶記賬建檔。
(三)資金可按規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資金不得進行直接投資、不得作擔保或抵押。
第九條 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補助待遇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情況和城鎮居民生活水平情況進行適時調整提高。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補助工作由各鄉鎮(街道、園區)、縣國土資源局、縣人力社保局、縣財政局和有關單位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長興縣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興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5〕35號)檔案規定參加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生活補助)制度的被征地農村居民,原待遇繼續享受。可以通過補足的辦法提高繳費標準至23000元,已享受待遇的,從補足的次月起享受相應待遇。也可以根據《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髮長興縣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14〕154號)檔案規定銜接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0日長政發〔2005〕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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