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寧波市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寧波市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發生日期為2009-10-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寧波市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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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寧波市
【發布文號】甬政辦發〔2009〕248號
【發布日期】2009-10-21
【生效日期】2009-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寧波市
關於印發寧波市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甬政辦發〔2009〕248號)

檔案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改進信貸服務,妥善解決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農民貸款抵押擔保難問題,儘可能為農民創業提供融資方便,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將《寧波市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縣(市)區要依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寧波市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善民生、擴大內需、促進發展等一系列決策部署,增加對農民自主創業的信貸支持,推動農民創業增收,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寧波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農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見》(甬黨〔2009〕7號)精神,決定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意義
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是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支持統籌城鄉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金融部門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拓展農村信貸市場的客觀要求。農村住房一直是農民所擁有和控制的、占比最大的重要資產。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有利於充分發揮農村住房的融資功能,拓展農村地區抵押物的範圍,滿足農村地區多層次的資金需求,解決農村地區資金供求矛盾;有利於盤活農民有效資產,帶動農民房屋資產的有效流動,拉動農村消費市場發展;有利於增強農民開展創業創新的信心,促進農民創業增收和農村經濟繁榮發展。
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
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需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要求,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現狀出發,堅持以下幾項基本原則,實現區域農村住房抵押試點工作的規範、穩健、可持續開展。
(一)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各縣(市)區要積極創設條件,營造政策環境,切實發揮政府的引導、助推作用。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服務、指導、管理與監督。試點工作應堅持市場化運作,以自主自願、平等協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為基礎,充分尊重借貸雙方的自主選擇權,促成雙方實現互利共贏。
(二)制度先行,規範操作。各縣(市)區在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前,要督促相關部門制定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以及農村住房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等,積極建章立制,明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申辦條件、辦理程式、抵押登記、評估等相關操作規程、要求,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操作程式,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三)以點帶面,循序漸進。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各縣(市)區要選擇若干經濟較發達的中心鄉鎮、街道以及城鄉結合區域先行開展試點,在積累成功經驗基礎上逐步推廣,穩步推進。既要主動出台政策措施,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加快實施步伐,又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
(四)務求實效,把握風險。試點工作要以解決農民生產經營資金需求、促進農民增收創業、推動農村住房改革和農村經濟繁榮為宗旨,力求解決實際問題,見實效、出成果。同時,金融部門要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與聯絡,根據當地信用環境、城鎮化程度、農民住房市場需求狀況、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等條件,合理確定農民住房抵押貸款的試點範圍、貸款對象、放貸規模,嚴肅信貸紀律,防止騙貸、套貸、挪貸,防範各類風險。
三、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內容
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是創新農民融資方式的一項實事工程和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目前,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農村住房權屬、抵押登記。各縣(市)區要督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認真做好農村住房的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對用於貸款抵押的農村住房,經該農村住房所在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轉的書面承諾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農村住房權屬登記的基礎上,根據農村住房權利人申請,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妥善辦理農村住房抵押登記,頒發“農村住房他項權證”。對抵押農村住房經流轉處置的,也要及時予以辦理相應的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管理。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業務指導,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創新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方式和管理模式,簡化貸款程式,提高審貸效率,做到高效、便民。加強信貸風險預警,督促金融機構嚴格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審查管理,合理評估、確定抵押農房的市場價值,有效控制貸款抵押率、期限,落實貸款責任,強化貸後跟蹤調查,防範信貸風險,著力構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抵押農村住房的處置、流轉。各縣(市)區要找準農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市場切入點,在不改變農村住房土地性質前提下,允許抵押的農村住房在一定區域範圍內流轉變現,並規範農村住房轉讓行為,打造區域性農村房產交易平台,完善農村住房流轉配套體系,提高農村房產轉讓變現能力,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人民法院等法務部門在調解、審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糾紛案件時,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政策扶持。各縣(市)區在試點開展農房抵押貸款工作時,要督促相關部門適當降低農房抵押貸款涉及到的權屬登記、發證、評估以及抵押登記、糾紛案件審理等環節的收費標準。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要逐步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對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實行適當利率優惠,減免相應的服務收費。完善農村住房政策性保險制度,不斷擴大農村住房保險覆蓋面,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重視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將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納入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業貸款風險補償範圍,提高金融機構辦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四、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要求
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惠農舉措。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充分認識開辦農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把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作為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抓緊抓好。
關於印發寧波市農村住房抵押貸款
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協調農辦、金融辦、人民銀行、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法院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推進本區域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市級各部門要落實分工,明確責任。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住房權屬、抵押登記制度,推動建立農村住房交易流轉平台;人民銀行要制定出台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指導意見,加強對抵押農房價值評估等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並督促承辦的金融機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流程,實施規範化管理,有效防範信貸風險;其他相關部門要及時出台扶持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實推進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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