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1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關於印發《2011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關於印發《2011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發布的一條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1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農辦2010186號
  • 發文時間: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通知,附屬檔案,內容,扶持對象,扶持方式,申報條件,相關要求,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 現將《2011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電子文檔可到財政部入口網站查看、下載),請據此認真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屬檔案

《2011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國家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是農業綜合開發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更好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在更大範圍內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申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的有關規定,現發布2011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如下。

內容

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以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壯大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為目標,圍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扶持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的產業化經營項目,促進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和農產品加工業結構升級,提高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和標準化水平,逐步形成優勢突出和特色鮮明的主導產業,推進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建設。
扶持範圍和重點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扶持的項目範圍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糧油、果蔬、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農產品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項目安排原則上限於農業綜合開發縣,並向產糧大縣和糧食加工轉化項目適當傾斜。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重點扶持的產業包括:專用小麥、專用玉米、優質水稻、高油大豆、“雙低”油菜、“雙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優經濟林(果)、茶葉、名優花卉、蠶桑、水產等。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嚴格限制的項目包括:中成藥深加工、糧食釀酒工業、木材深加工、紡織工業,深海養殖及捕撈項目,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

扶持對象

對農民增收帶動作用強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扶持方式

扶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採取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兩種方式,以貸款貼息為主。
(一)貸款貼息項目
1. 優先扶持糧食加工轉化貸款貼息項目;優先扶持固定資產貸款貼息項目;優先扶持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合作貸款貼息項目,同時積極扶持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貼息項目。
2.中央財政貼息資金35%以上用於固定資產貸款貼息,65%以下用於收購農副產品流動資金貸款貼息。
3.固定資產貸款貼息範圍為200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貸款契約(包括2008年簽訂貸款契約、申請連續貼息的貸款)、在2010會計年度實際發生並已經支付的利息。2009年簽訂貸款契約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固定資產貸款項目,按規定補辦手續後,可列為雙方合作貸款貼息項目,並對在2010會計年度實際發生並已經支付的利息予以貼息。
原則上對落實單筆固定資產貸款30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貼息。固定資產貸款貼息期限: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合作貸款貼息項目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項目最長不超過2年。
4.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範圍為2009年6月30日以後簽訂貸款契約、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際發生並已經支付的利息。
原則上對落實單筆流動資金貸款100萬元以上,且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貼息。
5.對於同時申請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項目,財政貼息的貸款額度上限合計為6000萬元。
6.貼息率根據同期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確定。
(二)財政補助項目
1.財政補助資金重點用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
2.財政補助項目的扶持重點: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龍頭企業申報的種苗、種畜禽繁育項目;農產品加工(包括糧食加工轉化)所需的技術改造、產品升級和廢棄污染物綜合利用等項目;以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
3.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高於100萬元、不低於20萬元,龍頭企業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高於200萬元、不低於50萬元。
4.地方財政按政策規定落實配套資金。單個項目的財政補助資金不得高於300萬元。
5.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不低於所扶持的財政補助資金。具體比例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1)種植基地項目:種苗繁育、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土地平整、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2)養殖基地項目:種畜禽繁育及養殖基地所需的基礎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3)農產品加工項目:與技術改造、產品升級和廢棄污染物綜合利用相配套的設施設備,質量檢驗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農戶進行培訓等。
(4)流通設施項目:農副產品市場信息平台設施,交易場所、倉儲、保鮮冷藏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等。
原則上按不超過財政補助資金的3%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環境評估費等項目前期費用。

申報條件

(一)貸款貼息項目申報要求
1.貸款用途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扶持範圍;貸款期限、額度符合規定要求。
2.項目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經營狀況良好。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4.對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和就業帶動作用明顯。
5.申報材料真實可靠。
(二)財政補助項目立項條件
1.基本條件
--有明確的主導產業發展目標,且有建設項目的主客觀要求;
--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
--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
--輻射帶動能力強,預期效益好;
¬--規範生產,品質優良,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產品科技含量較高,達到相關標準,競爭優勢比較明顯;
--市場潛力較大,銷售方案切實可行;
--技術方案可行,技術依託可靠,工藝路線合理;設備方案與技術方案、工藝路線匹配;
--租賃承包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
--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
--成員以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等形式入股,成為經濟實體;
--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農民自發組織;
--經營狀況良好,淨資產不低於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產權明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範,管理制度完善;
--財務規範,獨立核算,盈餘返還;
--農民成員不低於30戶,50戶以上予以優先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國家補助資金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全體成員,並向全體成員公示。
3.龍頭企業的條件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經營業績良好,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2010年固定資產淨值500萬元以上,淨資產300萬元以上、且不低於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
--近兩年資產負債率低於65%,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
--財務規範、管理嚴格,資產優良,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
--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能保證項目按計畫建成和財政資金規範、安全、有效運行;
--與農民以多種形式,形成聯結緊密、科學合理的利益共同體。龍頭企業實施的項目直接帶動農戶300戶以上;加工項目向農戶採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設施項目涉及的農產品主要來自當地農戶。
(三)不予扶持的項目
1.龍頭企業加工所需原料主要來源於自營基地、不能有效帶動農民增收的項目,國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項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項目單位已獲得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連續扶持(包括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項目)滿3年的,不在2011年申報範圍。該項目單位,如再次申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扶持,須間隔2年以上。
3.已申報2011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不在此次申報範圍。
4.近兩年未上繳國有股權分紅收益或經營虧損的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企業,以及已上市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不得申報2011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

相關要求

(一)申報程式和申報時間
1.項目單位須向所在地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申報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
2.財政補助項目於2010年10月15日前申報,貸款貼息項目於2010年12月31日前申報。
3.同一項目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類扶持項目。
4.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相關材料
1.貸款貼息項目:銀行貸款契約和貸款到位憑證複印件;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和利息支付原始憑證複印件;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項目單位龍頭企業級別認定證明;項目單位獲得的貸款銀行信用等級評定證書及授信證明複印件;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單位200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固定資產貸款貼息項目還須提供貸款銀行批覆檔案複印件,工程施工(或設備採購)契約或付款憑證;流動資金貸款貼息項目還須提供農產品收購契約或憑證。
2.財政補助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應提供項目申報書及附屬檔案(含電子版);龍頭企業申報應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屬檔案(含電子版)。
(三)需說明相關情況
1.同一項目單位上一年度已得到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扶持、擬申請連續扶持的,在申報材料中,須詳細說明項目單位現狀及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
2.項目單位需說明近兩年申請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之外的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情況。
(四)其他事項
1.項目單位和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對申報的貸款貼息項目和財政補助項目的真實性負有最終責任。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財發[2005]68號)等規定嚴肅處理。
2.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對經過規定程式擬立項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必須在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3.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申報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提綱等有關資料,請向當地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索取,或在財政部入口網站下載。申報程式等不明事項,可向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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