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在2001.03.13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頒布時間:2001.03.13
  • 實施時間:2001.03.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廳)、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保證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特制定《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
一、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農用運輸車(包括三輪農用運輸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二、農用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6年的;
(二)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達9年的;
(三)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的;
(四)因各種原因造成農用運輸車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五)長期使用後,整車耗油量超過企業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六)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經修理、調整或採用尾氣污染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達到報廢年限或者累計行駛里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兩次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
四、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在本標準發布時已達到本標準規定的報廢條件的車輛,可以在本標準發布後12個月內報廢。
五、本標準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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