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

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

《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是由作者“本書編寫組”編著,中國市場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手冊。

為了適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警察、廣大交通參與者對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遵守和執行,編者梳理了2004年至2009年4月期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變化,將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整理,彙編成《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

基本介紹

  • 書名: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
  • 作者:本書編寫組
  • ISBN:9787509205242
  • 頁數: 494
  • 出版社中國市場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5-1
  • 開本:40開
編寫背景,內容摘錄,

編寫背景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實施以後,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核心,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部門規章為主體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框架基本確立。
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
至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在這五年中得到不斷修正,也不斷有新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發布並實施。例如,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正;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號發布了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7年公安部印發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2008年公安部發布了新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102號)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2009年又發布實施了修訂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104號)、《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105號),等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實施不但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內容體系不斷地完善和豐富,也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法依據發生了變化。

內容摘錄

為便於讀者查閱和理解,本書將內容分為總類、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隊伍建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和其他規定七部分。全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新穎。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將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充實其中。二是突出了實用性。將具有規範執法意義和具有巨觀指導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收錄在內,有助於讀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認識和運用。此外,編者也將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法律法規編輯其中,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等等。這些法律法規既有助於拓寬讀者的視野,也有助於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規範化。
一、總類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金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布)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發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號發布)
關於印發《服務民眾十六項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號)
二、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導讀】
(一)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號發布)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
關於印發《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號)
(二)臨時入境車輛管理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入管理規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號發布)
(三)報廢車管理
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
(1997年7月15日國經貿經[1997]456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號)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國經貿經[1998]407號)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號)
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
(2001年3月13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
機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2002年4月19日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公安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3號發布)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07號公布)
(四)警報器、標誌燈具管理
警車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號發布)
(五)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號發布)
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號)
三、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
【導讀】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關於公安幹警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率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號)
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則
(1993年12月20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31號發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號發布)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63號發布)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號發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五、隊伍建設
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
七、其他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範圍的民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範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民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機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誌,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間隔設定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民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間隔設定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間隔設定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定分流或者避讓標誌;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定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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