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6.03.29
  • 實施時間:1996.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文教行政周轉金的管理工作,支持事業發展、支持行政單位後勤改革,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預字〔1995〕465號通知印發的《財政部專項周轉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重新修訂的《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預字〔1995〕465號通知印發的《財政部專項周轉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周轉金的來源
(一)按規定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的少量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使用的資金。
(二)按規定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包括逾期占用費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託發放周轉金手續費後的餘額,全部轉為增加周轉金本金。
第三條 周轉金的使用原則
(一)專款專用,到期收回,周轉使用。
(二)拾遺補缺,注重社會效益,兼顧經濟效益,不以盈利為目的,不搞商業性金融活動,不放高利貸,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項目。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事業發展規劃,支持有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組織收入,提高經費自給水平,促進事業發展,減輕財政負擔。
(四)優先安排投資少、技術新、效益好、周轉快的項目。
第四條 周轉金的借款範圍
(一)教育、科學、文化等文教科學事業單位和有關文教企業單位;國家機關和黨派團體的有關附屬單位。
(二)借款主要用於購置設備、解決流動資金周轉困難和更新改造項目,不得用於基本建設。
第五條 周轉金的借款條件
(一)地方財政廳(局)須設有周轉金帳戶,並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周轉金。
(二)需有地方財政廳(局)的申請報告並附報《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借款項目申報表》。項目申請借款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有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借款項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借款單位必須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借款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責任心強,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項目申請借款額起點,地方單位項目申請借款額一般應在50萬元以上,少數民族地區及邊遠貧困地區可稍低一些。
(五)地方財政廳(局)對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時歸還,並報送《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使用效益報告表》和使用情況(文字材料)。
第六條 周轉金的借款手續
(一)周轉金借款項目的立項、申報,地方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核、篩選後向我部申報,並擔保歸還。
(二)我部對地方財政廳(局)報送的符合借款條件、使用原則和借款範圍的項目,結合資金可能,確定扶持的項目和金額,並以財政部檔案形式明確借款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周轉金的借款期限
周轉金借款期限一般為1—2年,少數周轉期較長的項目,借款期限最長可放寬到3年。借款時間從我部發文之日起延後60天開始計算。
第八條 周轉金的資金占用費
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年率3%收取資金占用費。地方財政廳(局)在轉借周轉金時,一律不得再加收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 周轉金的撥付及回收
(一)經我部審定的周轉金借款,委託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代撥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時,由借款的地方財政廳(局)負責將借款本金和占用費一併歸還我部,並報送《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使用效益報告表》。
(三)還款時,北京以外的地區用電匯方式,北京地區用信匯方式或轉帳支票。匯款用途註明“歸還文教行政周轉金(××年××文號×項目)”。
還款後,還款單位應將還款的“電匯憑證”或“信匯憑證”等複印一份寄財政部文教行政司綜合處備查。
第十條 周轉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地方財政廳(局)在收到我部的周轉金借款後,要及時落實到項目,並與具體借款單位簽定契約(必要時可通過公證處公證),以明確雙方責權利關係,確保借款按期回收。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項目的,必須將調整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二)地方財政廳(局)要加強對用款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了解周轉金借款項目契約執行情況和效益等情況,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以保證周轉金的安全。
(三)借款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使用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決策民主科學。
(四)用款單位要加強對周轉金借款項目的監督管理,應責任到人,並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以保證周轉金使用合理,充分發揮效益。同時,要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周轉金的處罰規定
(一)地方財政廳(局)在借款到期時,應及時組織資金的清欠回收和還款。對逾期未還的周轉金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金本金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費。逾期半年未還的,我部將從當年(或下年)的有關財政撥款中扣回本金和占用費(含逾期占用費),並停辦其所在地區當年或以後年度周轉金借款事宜。
(二)地方財政廳(局)各級負責管理和使用周轉金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嚴禁權錢交易、以權謀私。違者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我部(94)財文字第439號通知印發的《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一: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借款項目申報表
借款地區(部門):  單位:萬元
----------------------------------
| | | | 所需金額 | | | |備
借 |借|借|主要|------------|預計|預計|借款 |
款 |款|款|產品|合|其中: |年毛|年純|期限 |
單 |項|用|名稱| |----------|收入|收入|(年)|
位 |目|途| |計|單位自籌|財政部借款|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說明: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在申請周轉金借款時填列此表。
2.“借款單位”填列申請借款單位的全稱,用於附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還須註明附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如“××市科委××研究所”、“××市××中學××廠”。
3.“借款項目”填列申請借款項目的名稱。
4.“借款用途”填列申請借款的投放用途,簡單分為維修改造、購置設備和用於購買原材料等臨時周轉所需的流動資金。
5.“單位自籌”指除申請財政部周轉金借款以外的單位自籌的各項資金。
6.“預計年毛收入”、“預計年純收入”包括單位自籌資金所形成的毛收入、純收入。
附二: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使用效益報告表
借款地區(部門): 單位:萬元
----------------------------------
| | | | |正常生產(經營)
借|借|--------|-------|---|後預計年經濟效益
款|款| |其中: |毛|稅|純|合|其中:|
單|項|合|------|收| |收| |補充 |---------
位|目|計|單位|財政部|入|金|入|計|事業費|毛收入 |純收入
| | |自籌|借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說明:
1.本表反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借用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的經濟效益及其收益分配情況,按規定在歸還借款時填報。
2.本表“借款單位”、“借款項目”、“單位自籌”填報內容同《財政部文教行政周轉金借款項目申報表》。
3.“償還期內經濟效益”、“收益分配”、“正常生產(經營)後預計年經濟效益”均按周轉金借款實際形成的效益進行計算。
4.“償還期內經濟效益”是指周轉金投入項目從借款之日起到償還時止這一時期所形成的經濟效益的總和。
5.“收益分配”是指對投放項目償還期內所形成的純收入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配情況。其中“補充事業費”包括主管部門集中部分,此項具體使用情況須同時報送文字材料。
6.“正常生產(經營)後預計年經濟效益”是指周轉金投放項目按規定歸還周轉金借款後,在生產進入穩定狀態時,預計產生的年度經濟效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