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8.12.29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8.12.29
  • 實施時間:1999.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籌措和專項使用,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和國有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以下簡稱單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行政事業單位共同籌集,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 單位住房基金應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籌集,主要來源是: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從單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業單位提取和劃轉的各項資金,須按規定經財政部門核定,按現行財務辦法列支後,全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
第五條 單位住房基金必須專項用於本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支出。主要用於:繳交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職工住房提租補貼或住房補貼;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設;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維修支出從單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自行制定。
第六條 單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結餘,全額結轉下年使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單位住房基金預決算制度。單位住房基金預決算是單位財務收支預決算的組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單位財務收支預決算的同時,應編制單位住房基金預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住房基金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年度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增減因素,編制單位住房基金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住房基金收支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一般不予調整。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財政部門規定在承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單位住房基金專用帳戶,對住房基金收支實行單獨核算。單位住房基金專用帳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開設單位住房基金銀行專用帳戶,以及編制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決算的情況進行審核和檢查,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按有關法規予以糾正和處理。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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