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8.03.02由國家教育委員會,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98.03.02
  • 實施時間:1998.03.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積極解決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我們在六省、市試點工作基礎上,制定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廣泛宣傳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重要意義。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國流動人口規模不斷擴大,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日趨突出,並已成為普及義務教育工作的一個難點和社會關注的問題。流動兒童少年能否就學,關係到《義務教育法》的貫徹落實和全體兒童少年教育平等權利的保障,關係到“普九”目標的實現和全民族素質的提高。解決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已成為義務教育深入發展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提高認識,加大宣傳力度,特別在流動人口聚居的重點地區集中開展宣傳活動,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動員,使《暫行辦法》家喻戶曉,讓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重要意義深入人心。
二、在政府領導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涉及面廣,需要強化政府作用,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由教育、公安、工商、勞動、物價、財政等各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多層次、多渠道加以解決。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聯繫,教育部門主動向公安機關了解有關流動兒童少年的情況,公安機關積極向教育部門提供有關情況。常住戶籍所在地與流入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要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並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聯絡,共同做好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管理工作。對於流動兒童少年就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部門要從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民族素質的大局出發,認真對待,積極研究解決。
三、加強對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把解決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作為流動人口綜合管理中的重要內容,進一步發揮社區在流動人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情況熟悉、聯繫廣泛的優勢,在受教育者與教育部門之間架起“橋樑”。要依據《暫行辦法》,建立健全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管理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方便入學。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以流入地管理為主。在流動兒童少年集中的地方,大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尤要做好深入細緻的工作。要進一步挖掘學校潛力,明確借讀標準,完善借讀手續,規範收費標準,使“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借讀為主”的要求得以實現。
四、從當地實際出發,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由於各地情況差異很大,解決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面臨一些實際困難。希望各地挖掘潛力,廣開思路,根據《暫行辦法》,參照我國戶籍管理及地方性流動人口管理政策,認真總結經驗,從實際出發,制定解決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具體實施辦法。在實施《暫行辦法》的過程中,有什麼困難、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國家教育委員會
公安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流動兒童少年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流動兒童少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少年是指6至14周歲(或7至15周歲),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半年以上有學習能力的兒童少年。
第三條 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流入地人民政府應為流動兒童少年創造條件,提供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具體承擔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應保證完成其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有條件的地方,可執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強聯繫,共同做好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公安派出所應建立流動兒童少年登記制度。流入地中國小應為在校流動兒童少年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流動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規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
第七條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借讀為主,也可入民辦學校、全日制公辦中國小附屬教學班(組)以及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簡易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條 流動兒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經常住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向住所附近中國小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九條 經流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依法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或簡易學校。辦學經費由辦學者負責籌措,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積極扶持。簡易學校的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允許其租賃堅固、適用的房屋為校舍。
第十條 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可利用學校校舍和教育設施,聘請離退休教師或其他具備教師資格人員,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附屬教學班(組)。
第十一條 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可依國家有關規定按學期收取借讀費。借讀費標準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聯合頒發的《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簡易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附屬教學班(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凡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附屬教學班(組),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亂收費、高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費用。
第十四條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維護就學流動兒童少年的正當權益,在獎勵、評優、申請加入少先隊、共青團、參加校內外活動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十五條 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附屬教學班(組),應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對完成學業,經考試合格的學生,應按流入地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證明。
第十六條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附屬教學班(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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