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教職成司函〔2010〕 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設基本覆蓋城鄉、貫穿學生實習實訓全過程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風險管理機制,切實做到中等職業學校參加實習的學生人人參保、應保盡保,充分發揮責任保險機制在化解學生實習責任風險中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 保險期限:一年和半年
  • 時間: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信息發布,章程,

信息發布

確保中等職業教育健康發展,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最近組織了有關保險專家、相關法律專家、職教行政管理部門和部分中等職業學校代表,對相關保險機構開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保險方案”)進行了詳細論證。現將經我司審定的保險方案印發你們參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章程

一、保險方案
目前選擇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保險方案是在英碩(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的協調下,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組織開發的保險方案。本方案採取聯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範圍廣、保險費率低、服務標準統一等特點。按照“同命同價”的原則,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當地投保、當地和異地均可賠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條款已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本方案填補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空白,較好地保障了中等職業學校及實習學生的權益,符合三部委通知的規定。
二、風險管理機制
(一)救助基金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運行採取“保險+基金”的模式。由英碩保險經紀公司建立“中等職業學校風險管理基金”,並委託“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進行管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調劑使用,專款專用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風險管理工作。
(二)風險管理課程開發
為幫助中等職業學校了解風險管理和安全應急知識,提高中等職業學校的風險管理能力,我司將組織相關專家針對招生就業規模較大的專業類別,編寫具有行業工作特點的案例培訓教程,對各職業學校的負責人及教師進行培訓,以預防職業學校在實習教學各個環節事故的發生,維護實習學生的切身利益。
三、組織實施
各地職業教育管理部門是推進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的牽頭部門。各地職業教育管理部門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風險管理機制與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與深化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教學改革,與促進中等職業教育的科學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形成整體推進態勢,真正做到中等職業學校參加實習的學生人人參保、應保盡保;要認真做好宣傳、檢查、培訓、引導等相關工作,協調好學校、經紀公司和保險機構的關係,提高工作效率,為儘快建立起全國統一的中等職業學校風險管理制度創造條件;要積極協調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風險管理委員會”,更好地服務於各職業學校的風險管理工作,提高中等職業學校風險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儘快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職業學校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與相關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機構加強溝通協調,落實好承保及後續服務等工作, 爭取在2010年春季開學前使此項工作得以有效落實。
本保險方案將試行兩年,並根據試行情況進行相應調整。試行期間,請英碩(北京)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作為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風險管理和保險諮詢的顧問。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司聯繫。
附屬檔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方案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一、被保險人
全國範圍內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二、保險標的
學生在實習實訓全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三、適用條款
主 險:《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條款》
附加險:1. 《附加教學實訓責任保險條款》
2. 《附加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四、保障內容
1. 學生頂崗實習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校方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實習單位頂崗實習期間,因實習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2. 學生頂崗實習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工傷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頂崗實習期間,因發生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3. 學生教學實訓期間的校方責任。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被保險人組織或安排的校內教學實訓活動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附加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4. 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實習期間,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5. 法律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六、保費及保險金額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保費及保險金額,是以職業學校為全部在校註冊學生投保為基礎制定的,並按照保險期限分為一年及半年兩種投保繳費辦法。
1.投保一年繳費辦法
保費
(元/人)
頂崗實習責任及教學實訓責任
(主險及附加險)
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
(附加險)
+
每個學生每年責任限額(萬元)
每個學生每年醫療費用責任限額(萬元)
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萬元)
每人責
任限額
(萬元)
累計責
任限額
(萬元)
70
50
5
1200
10
100
註:每個學生每年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包含在每個學生責任限額內。
2. 投保半年繳費辦法
保費
(元/人)
頂崗實習責任及教學實訓責任
(主險及附加險)
學生實習第三者
責任(附加險)
+
每個學生每年責任限額(萬元)
每個學生每年醫療費用責任限額(萬元)
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萬元)
每人責
任限額
(萬元)
累計責
任限額
(萬元)
40
50
5
1200
10
100
註:每個學生每年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包含在每個學生責任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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