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6.11.15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6.11.15
  • 實施時間:1996.11.15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三章 接入網路,第四章 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CERNET)的運行和使用管理, 促進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是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的全國性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路,是為我國教育及科研服務的現代化信息基礎設施,是學術性、非贏利性的計算機網路,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我國的教育和科研機構。
第三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利用先進實用的計算機技術和網路通信技術,實現我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路之間的互聯並與國際學術計算機網路聯網,旨在為我國的教育和科研活動提供先進的信息交流手段和豐富的信息資源,實現資源共享,以促進並支持我國教育和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採用三級結構,由全國主幹網、八個地區網和用戶網組成。其中主幹網網路中心 (即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國家網路中心)設在北京,管理運行國際網關,為網際網路;地區網為第一級接入網路(主幹接入網);用戶網(如校園網)為下一級接入網路;用戶接入各級接入網路。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所有接入網路,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與其他網際網路建立專 線連線。
第五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設立管理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受國家教育委員會委託,負責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各項管理政策的制定;負責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整體建設規劃及組織實施,解決運行管理中的技術問題。管理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成員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聘任。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日常工作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國家網路中 心負責。
第六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各級接入網的網路中心是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各網路中心需遵循本管理辦法,並在技術上服從上一級接入網路的領導。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各級接入網可以根據本管理辦法的原則和本地的具體情況建立各自的管理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
第七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所有工作人員和用戶必須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八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上信息和資源屬於這些信息和資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戶只有取得了這些信息和資源所有者的允許後,才能使用這些信息和資源,網路上軟體的使用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接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聯網單位和用戶必須遵守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制定的有關規定和制度,按時繳納有關費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制。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國家網路中心受國家教育委員會委託、在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管理委員會的具體領導下對網際網路的國際網關和主幹網進行管理;地區網路中心對主幹接入網(地區網)進行管理;各用戶網管理機構對本級接入網進行管理;系統管理員對各自負責的網路系統、計算機系統和上網資源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所有國際網關均設在北京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國家網路中心,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各級網路管理機構,負責保存網路運行的有關記錄並接受上一級網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三章 接入網路

第十三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接入網路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條件,符合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管理委員會所規定的入網條件。
第十四條 準備與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聯網的單位,必須向所在的地區網路中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經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與地區網路中心簽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安全管理協定》。
第十五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只對符合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聯網條件的單位分配IP位址。 中止聯網的單位必須把相應的IP位址退還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
第十六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只對符合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聯網條件的單位提供聯網,配置路由,進行信息傳輸服務。
第十七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只對符合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聯網條件的單位配置域名。

第四章 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各級網路中心必須採取各種技術及行政手段,保證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各接入單位和用戶必須遵守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有關管理規定 , 分別簽訂 《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安全管理協定(試行)》(附一)和《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用戶守則(試行)》(附二)
第二十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所有工作人員和用戶必須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有傷風化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在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上不允許進行任何干擾網路用戶,破壞網路服務和破壞網路設備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但並不局限於)在網路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散布計算機病毒、使用網路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計算機、不以真實 身份使用網路資源等。
第二十二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在各級管理機構設立專職網路安全員,負責相應的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並報上一級網路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各級網路管理機構定期對相應的網路用戶進行有關的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責成各級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於上網信息進行審查。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信息嚴禁上網。
第二十五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所有用戶有義務向網路安全員和有關部門報告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六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有關工作人員和用戶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用戶,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管理委員會將對其進行警告、停止網路連線等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的各級接入網路應參照本管理辦法,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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