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的意見

2003年1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3〕100號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的意見》。該《意見》分提高認識,明確推行清潔生產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完善政策;加快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提高清潔生產的整體水平;加強企業制度建設,推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完善法規體系,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推行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的意見
  • 檔案號:國辦發〔2003〕100號
  • 時間: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發文對象,意見內容,

發文對象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等部門

意見內容

一、提高認識,明確推行清潔生產的基本原則
(一)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清潔生產的實質是預防污染。清潔生產是對傳統發展模式的根本變革,是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也是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措施。
(二)推行清潔生產必須從國情出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指導與推動,強化政策引導和激勵,逐步形成企業自覺實施清潔生產的機制。推行清潔生產要堅持與經濟結構調整相結合,與企業技術進步相結合,與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與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相結合。
二、統籌規劃,完善政策
(一)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劃。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環保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重點行業、重點流域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各地區發展改革(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的內容應包括:污染狀況分析,實施清潔生產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點內容、主要措施和進度安排,實施清潔生產的重點工業企業名單以及清潔生產重點投資項目規劃等。
(二)指導清潔生產的實施。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要會同農業部、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制定重點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組織編制清潔生產技術指南和審核指南,指導企業正確實施清潔生產。質檢總局、認監委、標準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誌認證,並制定相應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經貿)和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本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在指導工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同時,逐步擴大推行清潔生產的範圍,積極引導農業生產、建築工程、礦產資源開採等領域以及旅遊業、修理業等服務性企業依法實施清潔生產。
(三)完善和落實促進清潔生產的政策。各級財政、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積極落實國家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鼓勵政策,如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技術進步等方面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實施清潔生產以企業投資為主,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範、培訓以及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可列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資金的扶持範圍;對符合《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為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等活動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相關費用科目。在國家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適當財政支持。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地方性清潔生產激勵機制,積極推行清潔生產。
(四)實施清潔生產試點工作。有計畫、有步驟地在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城市和重點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試點。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實施企業清潔生產自願行動計畫和清潔生產區域示範試點工作,在工業企業較集中的區域,建立清潔生產示範園區,推動清潔生產工作由點到面開展。要發揮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作用,帶動中小企業全面實施清潔生產。積極穩妥地開展排污交易試點。
按照企業自願與政府政策激勵相結合,政府指導推動與企業自主實施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在重點行業和重點流域組織開展創建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活動,樹立一批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環境清潔優美、經濟效益顯著,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清潔生產企業。同時,要積極推廣先進企業的典型經驗。
三、加快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提高清潔生產的整體水平
(一)抓好重點行業和地區的結構調整。針對我國工業技術和裝備水平總體比較落後,資源利用率低,浪費大,重污染行業在工業結構中所占比重較大的現狀,繼續抓好冶金、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輕工、建材等重點行業的結構調整工作,解決“結構性污染”。對國務院劃定的“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以及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地區等重點流域區域,要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的進程。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進一步淘汰落後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堅決依法關閉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廠礦。禁止淘汰的落後設備向其他地區轉移。
(二)加快技術創新步伐。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動產學研相結合,提高清潔生產技術開發水平和創新能力,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科技開發計畫應將清潔生產作為重點領域,積極安排清潔生產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加大對中小企業清潔生產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開發清潔生產技術和產品,提高清潔生產技術水平。
(三)加大對清潔生產的投資力度。各級投資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國家重點投資計畫和地方投資計畫時,要把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工業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加大投資力度。積極引導企業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加大資金投入,調整產品結構,努力降低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及銀行貸款投入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四、加強企業制度建設,推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一)企業要重視清潔生產。企業是清潔生產的主體,企業管理者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真正把實施清潔生產作為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要切實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清潔生產組織機構,明確清潔生產目標,並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做到依法自覺實施清潔生產。
(二)認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審核是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主要手段。按照自願審核與強制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將審核結果報當地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經貿)行政主管部門。
(三)加快實施清潔生產方案。要堅持“積極主動、先易後難、持續實施”的原則,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計畫。優先實施無費、低費方案,中、高費方案要納入企業規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逐步實施。積極籌措資金,確保清潔生產方案的落實,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減少商品的過度包裝和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四)鼓勵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是企業管理的組成部分,能夠幫助企業從環境管理方面促進清潔生產的實施。有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原則下,可按照ISO14000系列標準(GB/T24000-ISO14000),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五)建立企業清潔生產責任制度。要實行企業清潔生產領導責任制,做到層層負責、責任到人;加強宣傳和崗位培訓,努力提高職工清潔生產意識和技能;實行裝置運行達標管理,避免由於管理不善而出現“跑冒滴漏”現象,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建立獎懲制度,使清潔生產工作與經濟效益掛鈎。通過加強企業管理,推進清潔生產的實施。
五、完善法規體系,強化監督管理
(一)完善清潔生產配套規章。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要求,發展改革委要抓緊研究制定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回收管理辦法,制定和公布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以及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名錄,並會同環保總局組織制定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等配套規章。
(二)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涉及環境影響的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可行性研究中應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選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並在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驗收等各個環節中加以落實。對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後工藝和設備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實施重點排污企業公告制度。為加強公眾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可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重點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口應安裝污染物線上自動監測系統。對不公布或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四)加大執法監督的力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環境執法,嚴肅查處各類污染環境行為,堅決制止企業非法排污。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環保檢查和清理整頓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對檢查中發現的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吊銷有關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將清潔生產審核結果作為核定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重要依據,對未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比照已審核的企業執行。涉及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行為,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因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應積極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並限期達到治理要求,否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同意恢復生產,有關部門不得提供相應的生產條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按要求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
六、加強對推行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推行清潔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各級發展改革(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職責。各級發展改革(經貿)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清潔生產的指導。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潔生產工作。
(二)做好法規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宣傳和貫徹《清潔生產促進法》做出具體部署。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宣傳輿論工具,廣泛深入持久地宣傳《清潔生產促進法》,使全社會正確認識清潔生產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潔生產理念,為該法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氛圍。同時,應通過宣傳和教育,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帶頭倡導綠色消費,在政府採購時,應將滿足使用要求的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優先納入採購計畫。
要加強清潔生產教育和培訓,特別要加強對企業管理者、技術人員及員工的培訓,正確理解和掌握《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把清潔生產落實到產品開發、工藝技術、工程設計、裝備製造和生產服務管理等各個環節。教育部要研究提出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的方案。
(三)建立清潔生產信息和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諮詢服務體系,向社會發布有關清潔生產技術、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強清潔生產信息交流。要積極推動清潔生產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國外推行清潔生產的成功經驗,引進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提高我國清潔生產水平。
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領導下或接受政府委託,建立行業清潔生產中心和信息系統,制定本行業清潔生產指標體系、規劃、規範,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技術開發與推廣、信息諮詢、宣傳培訓等提供服務。
四)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本意見制訂具體政策措施,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發展改革委和環保總局對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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