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見

《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見》在2003.12.15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見
  • 頒布單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3.12.15
  • 實施時間:2003.12.15
各證券公司:
為規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加強對證券營業部的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證券營業部的人事管理
(一)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電腦部、財務部負責人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直接委派、垂直管理,並建立公司總部與上述人員的直接、有效溝通渠道。
(二)證券營業部財務部、電腦部負責人對營業部的合規經營負有監督與約束責任。證券公司應加強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電腦部、財務部負責人的年度考核,並於次年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三)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電腦部、財務部負責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範圍內實行定期崗位輪換,輪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於已實行集中交易的證券營業部,經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後,輪崗周期可適當延長至5年。證券營業部其他重要崗位應根據具體情況有計畫地在證券營業部範圍內實行崗位輪換。首批輪崗應先行安排在上述崗位任職時間超過3年的人員。
對於跨省區證券營業部之間實行輪崗確有困難的證券公司,在徵得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後,可以不實行輪崗,但必須每年對相關證券營業部進行全面的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向公司總部和證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財務部負責人離職,應由證券公司總部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在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崗。離任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有無為客戶透支情況;有無挪用客戶債券的情況;有無非法融資情況;有無超範圍經營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以及被審計人員在各審計事項中的責任情況。
(五)證券公司必須實行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電腦部、財務部以及客戶部負責人的強制休假制度。在強制休假期間,證券公司監督檢查部門可對其負責工作進行現場稽核。對於未實行輪崗制的證券營業部,必須將強制休假和現場稽核相結合。
(六)證券公司應加強對證券營業部關鍵崗位負責人的外事檔案管理。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電腦部、財務部以及客戶部負責人持有護照的複印件和身份證複印件必須向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其有效聯繫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行動電話號碼、固定電話號碼和電子信箱地址)、家庭住址等信息也應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二、明確證券營業部的崗位設定和責任
(一)證券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證券營業部崗位責任制度和規範的業務操作規程。應按照不同崗位,明確工作任務,賦予各崗位相應的責任和職權,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關係。
(二)證券公司應積極發展集中交易等模式,控制證券營業部風險,減少證券營業部需要人工直接介入的業務崗位。在證券營業部的關鍵崗位建立雙人負責制度。直接與資金、有價證券、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等接觸的崗位及涉及信息系統技術安全的崗位,必須實行雙人負責制;客戶存取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劃轉、轉託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崗位必須實行一人辦理,一人覆核的櫃檯雙人負責制。
(三)證券營業部要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現金、有價證券等的保管應與賬務記錄相分離。
1、重要空白憑證、空白契約、空白授權書和重要印章的保管與登記、使用相分離。空白的憑證、契約、授權書等文書不得事前加蓋印章,證券公司總部應定期檢查證券營業部文書的使用、登記及管理情況。證券公司應明確各類印章的使用許可權和程式,健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登記責任制度。
2、證券營業部的前台交易與後台結算相分離;
3、差錯損失的確認與核銷確認相分離;
4、電腦人員、會計人員之間及與其它業務人員之間職責不能交叉。
三、加強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集中統一管理
(一)每家證券營業部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超過5個。
(二)證券營業部必須將不低於70%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上劃證券公司總部。
(三)證券公司總部應定期和不定期地對證券營業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進行檢查,並採取將證券營業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臨時上劃至公司總部等方式進行壓力測試。對於未實行輪崗制的證券營業部,證券公司應當每月進行至少一次的壓力測試。
四、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稽核制度,加大現場稽核力度
(一)證券公司應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和風險預警體系,該系統應當能夠實時監控證券營業部大額資金活動和交易業務活動,並能對異常資金流轉和交易提出警示。
(二)證券公司稽核部門原則上應每年(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未實行輪崗的證券營業部必須每年至少一次)對證券營業部的經營情況進行一次現場稽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經營的情況,要求證券公司增加稽核次數。
(三)證券公司應將在對證券營業部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報送相關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將所有營業部的稽核報告在公司總部存檔備查,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公司上一年度對證券營業部的總體稽核情況及發現的主要問題報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四)證券公司應當將稽核結果與人員考核相結合,建立相應的處罰制度,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懲處。
五、其他要求
(一)證券公司應建立對證券營業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證券營業部如發生因技術故障、自然災害、資金兌付困難或其他原因導致不能正常交易的重大事件,應立即向證券公司總部和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向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完畢應向上述部門報送處理報告。
(二)證券公司總部應建立由專門部門對重要客戶的定期回訪制度。
(三)證券營業部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其《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提供給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和業務契約文本中明示證券營業部無權在《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業務範圍之外與投資者簽訂業務契約,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四)證券營業部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證券營業部和公司總部的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它相關信息,以利於投資者的投訴能得到及時的反映和處理。
(五)證券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證券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證券公司註冊地和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證券公司應於每年末將所屬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電腦部、財務部負責人的委派和輪崗情況向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尚未完成分業的證券經營機構,比照本意見的要求執行。
七、對於全面實現集中交易的證券公司所屬證券營業部的內部控制要求,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各證券公司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制定輪崗計畫,於2004年2月29日前報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經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閱無異議後,證券公司應將其輪崗制度和輪崗計畫在2004年3月31日前向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報備,同時抄送所屬證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應當認真貫徹落實輪崗制度和輪崗計畫。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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