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意見》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意見
  • 內容:加強和改進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
  • 隸屬:政府檔案
  • 時間:2004年2月20日
檔案全文
關於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意見
(2004年2月20日)
成果鑑定結項工作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這項工作是科學評價項目成果,提高成果質量,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為加強和改進成果鑑定結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加強和改進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指導原則
(1)成果鑑定結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注重實際價值,推動理論創新,推動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加強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
(2)加強和改進成果鑑定結項的工作原則。堅持公正、民主、科學,遵循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律,增強創新觀念和服務意識,嚴把成果政治關,把成果質量放在首位,努力營造有利於理論創新和人才成長的科研環境,促使成果鑑定結項工作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通訊鑑定工作組織者的基本職責
(3)做好通訊鑑定的組織工作。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均實行通訊鑑定。重點項目成果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組織鑑定,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成果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鑑定。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委託項目負責人或基層科研管理部門自行選擇鑑定專家和組織鑑定。確實無力承擔此項工作的,可以申請不再負責本地區或本系統項目成果的通訊鑑定組織工作。
(4)做好通訊鑑定結果的審核工作。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要本著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審核本地區或本系統項目成果的通訊鑑定結果,提出明確、負責的意見。對於鑑定中發現政治上有問題或學術質量低劣的成果,要嚴格把關,不能結項。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所有鑑定結果,並參考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決定項目是否結項及成果鑑定等級。
(5)確保成果鑑定結項工作按時完成。各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必須在接到鑑定結項申請材料後10日內,將材料報送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對於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成果,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組織鑑定,並在2個月內將鑑定結項材料和成果(1份)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全國社科規劃辦要在1個月內予以審批。全國社科規劃辦組織重點項目成果的鑑定工作要在2個月內完成。
進一步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
(6)建立和完善通訊鑑定專家庫。專家庫要具有動態性和開放性,全國社科規劃辦隨時進行人員增減,不斷充實學術造詣深、信譽好、作風正、責任感強的專家。專家庫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與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共同使用,共同負有對專家信息嚴格保密和充分尊重專家權譽的職責。嚴禁利用專家庫從事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無關的工作。
(7)規範通訊鑑定專家的遴選工作。通訊鑑定組織者必須獨立遴選鑑定專家,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具體要求是:一般每項成果必須從通訊鑑定專家庫中遴選5位同行專家進行鑑定。其中,外省(區、市)專家不得少於3人;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專家和課題組成員不得擔任本項目成果的鑑定專家。項目負責人在申請鑑定結項時,可以提出3位以下建議迴避的鑑定專家。
(8)實行雙向匿名通訊鑑定制度。項目負責人申請鑑定結項時,不得在鑑定成果中註明本人和課題組成員的姓名、單位及其他相關信息。如有註明的,通訊鑑定組織者在組織鑑定時要注意隱去。通訊鑑定組織者只能將研究成果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通訊鑑定表》提供給鑑定專家,不得提供項目其他材料。
(9)逐步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鑑定專家信譽檔案制度。鑑定專家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恪守學術道德,保護智慧財產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全國社科規劃辦將在鑑定後通過《成果驗收月報》和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等定期公布鑑定專家名單。對於認真負責的鑑定專家,記入全國社科規劃辦的信譽良好專家檔案。對於不認真負責的鑑定專家,不再聘用。信譽記錄將作為全國社科規劃辦在以後資助立項、項目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建立健全鑑定意見和鑑定結果的反饋機制
(10)進一步完善鑑定意見的反饋機制。對於存在問題需要修改的成果,鑑定組織者要真實、準確地反饋鑑定專家的意見。對於通過鑑定不要求修改的成果,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可以將鑑定意見反饋給項目負責人或其所在單位。反饋鑑定意見時,對鑑定專家的姓名、單位等信息要嚴格保密。
(11)逐步建立鑑定結果的複議制度。項目負責人對經鑑定不予結項的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複議。項目負責人申請複議時,要說明理由,並有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聯名提請或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提請,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重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重新鑑定的費用由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支付。同一項目成果只能複議一次,複議結果將作為該成果的最終鑑定意見。
(12)積極推行鑑定結果的公示制度。為廣泛聽取意見,自覺接受學術界和社會的監督,所有項目成果的最終鑑定等級均通過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予以公示,並通報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以及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
(13)實行成果先鑑定後出版制度。計畫出版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要先鑑定後出版。少數項目成果確需先出版的,須報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對於違反規定擅自出版的,視為項目負責人自行終止相關資助協定,全國社科規劃辦將按有關規定追回或扣留該項目研究經費。
完善成果評估指標體系和獎懲制度
(14)進一步完善成果評估指標體系。成果鑑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鑑定組織者要根據5位專家的鑑定意見和鑑定分數,綜合確定成果的鑑定等級。四個等級的量化標準分別是:
“優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於4位專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於4位專家劃等級為“優秀”。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同)。
“良好”:①未達到“優秀”等級;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於4位專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於4位專家劃等級為“良好”(含)以上。
“合格”:①未達到“良好”等級;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於3位專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於3位專家劃等級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標準是指低於“合格”等級的標準。
(15)進一步健全獎懲制度。凡成果鑑定等級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為“合格”以上的,全國社科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頒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證書》,並在證書中註明最終鑑定等級。鑑定等級為“優秀”的成果,全國社科規劃辦將有選擇有重點地組織出版和宣傳。鑑定等級為“不合格”但確有修改基礎的成果,項目負責人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改,修改後由原鑑定組織者組織二次鑑定。首次鑑定為“不合格”且沒有修改基礎,以及二次鑑定仍為“不合格”的成果,則予以撤項,並追回或扣留該項目研究經費,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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