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企業編制定員和勞動定額工作試行辦法

關於加強企業編制定員和勞動定額工作試行辦法是1982年5月20日國家經濟委員會、勞動人事部發布。共10條。主要內容:企業中凡是能夠計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員或班組,都要有平均先進的勞動定額。所謂平均先進,就是經過努力,多數人可以達到或超過,少數人可以接近的水平。定額不僅表現為數量,還包括質量、消耗。

企業要根據已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確定所屬各單位、各類人員的定員。要根據定員編制勞動計畫。定員後的富餘人員,要從原崗位撤下來另作安排。各級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均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管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管理定員定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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