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判處黃克功死刑致信雷經天

1937年10月5日,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對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不成,開槍把她打死。經抗大副校長羅瑞卿向中央領導報告批准,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將黃克功逮捕收監。

1937年10月5日,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對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不成,開槍把她打死。經抗大副校長羅瑞卿向中央領導報告批准,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將黃克功逮捕收監。在審理這個案件期間,延安各單位圍繞這一案件組織了討論。有的同志認為,黃克功是紅軍的重要幹部,對黨是有功的,主張給他戴罪立功的機會;有的同志認為,黃克功自恃有功,無視法紀,殺人者必須償命。黃克功本人也寫信給中央,他說,如果死刑必須執行的話,希望死在與敵人作戰的戰場上,不死在自己的法場上。他要求給他一挺機關槍,由執法隊督陣,要死在向敵人的衝殺中。最後,經邊區高等法院最後判決,仍判處黃克功死刑。
在公審大會上,當著黃克功及到會民眾,除宣布法庭判決外,並宣布了毛澤東於10月10日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的信。信中說:
“黃克功過去鬥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果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為黃克功不同於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的自己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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