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全面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法治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信息,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規範體系建設,健全人社法治實施體系,完善人社法治監督體系,強化人社法治保障體系,切實抓好組織落實,

基本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部屬各單位,外專局、公務員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法治(以下簡稱“人社法治”)建設工作,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布局,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為全面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改革創新與法治規範相銜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各項工作的改革創新,把改革決策納入法治體系,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事業發展需要。在改革過程中,高度重視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各項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二是堅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與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相適應。全面推進權力依法設定和公開透明運行機制建設,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依法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實現科學發展。三是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以“民生為本、人才優先”為工作主線,進一步增強履職意識,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提升為民服務質量,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規範體系建設

(三)加強立法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部里提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立法體系構想,上下聯動推進就業創業、社會保險、人才開發、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勞動關係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規體系建設。對近期已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國務院表彰獎勵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修訂)等法律法規,要配合立法機關按時完成;積極開展對人才培養和使用、職業技能開發、勞動標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領域的立法調研論證。有立法權的地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實際,主動推進地方立法,積極為國家立法創造條件。
(四)完善科學民主立法程式。部里和有立法權的地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健全立法草案立項、起草、協調、論證機制,完善工作程式。健全立法工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建立對立法中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論證諮詢機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的所有法規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要建立人社法治建設聯繫點制度,注重聽取基層意見建議,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五)堅持立法與改革協調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行法律法規提供的制度空間和條件,大膽探索、勇於創新,重點推進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社會保險配套制度、人才人事管理體制、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勞動關係調整機制等方面的改革。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儘快提出立法建議,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將其上升為法律法規;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而改革實踐又迫切需要先行先試的事項,要按照法定程式先取得授權,再先行先試。

健全人社法治實施體系

(六)依法全面履行部門職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圍繞“民生為本、人才優先”的工作主線,全面推進依法履職,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履職要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以促進就業創業、社會保險經辦、人才人事管理服務、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為重點,推行綜合管理和綜合服務,依法規範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和“視窗”服務行為,切實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
(七)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中辦發[2015]21號檔案精神,在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認真核實本級部門權力的名稱、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逐一釐清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並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保證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按照規範運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減少權力行使環節,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明確和強化工作責任。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一個視窗”辦理,制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審查工作細則,推行網上辦理,加強對管理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管理服務方式,對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依法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八)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式。對關係全局、涉及面廣、與民生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討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推行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九)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提高執法效能的原則,推進綜合執法,進一步整合勞動保障監察職責,著力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減少職責交叉,加強工作銜接。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執法和溝通協作機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規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十)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事項、職業資格認定和職工工傷認定、社會保險待遇確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檢查與處罰、社會保險費徵收與欠費強制劃撥等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定期組織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案卷評查,並將評查情況進行通報。
(十一)創新行政執法和服務方式。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行政執法處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及待遇支付、人事考試等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加強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相對人信用記錄製度,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推進跨地區、跨部門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健全執法辦案信息查詢系統,推行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完善人社法治監督體系

(十二)自覺接受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黨組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認真執行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制度。要向政協按要求通報有關情況。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嚴格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要完善各級部門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重點對權力集中的單位和崗位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要積極推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規規章實施後的調研評估,每年確定一至兩個重點領域,對有關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調研,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十三)健全行政複議工作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適應法院由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複議答覆、行政應訴答辯工作制度,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健全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機制。建立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典型案例通報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學法,充分發揮審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對規範行政行為、推動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案件背後暴露出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四)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重點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預決算和“三公”經費的信息公開,加大對行政許可、社會保險費徵收、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查處等的公示力度,推進就業創業扶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職業資格認定等社會高度關注事項的公開。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將部門入口網站作為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強化人社法治保障體系

(十五)提高全系統幹部職工的法治思維能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法治教育培訓制度,提高幹部職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加強立法調研和執法調研、執法監督檢查、案例討論、工作研討、召開現場會和經驗交流會等形式,把學習法律與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緊密結合起來,促進全系統幹部職工自覺養成平時學法、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行為習慣。積極開展人社法治理論研究,充分發揮科研單位及專家學者的作用,借鑑國際理論研究成果,為指導人社法治實踐提供決策參考。
(十六)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群體性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引導和支持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要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通過法律渠道優先、按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得到合法合理的解決。建立調解、勞動人事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努力做到處理每一個案件都體現公平正義。
(十七)營造人社法治的良好氛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加強普法宣傳作為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實施好“七五”普法規劃。要通過部門入口網站和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及時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重要政策,圍繞公眾關切解疑釋惑。要深入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人社法治示範創建活動,及時推廣人社法治建設中的好經驗和好做法,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維護權益過程中,自覺守法、依法解決問題。要支持行業協會等各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依法對其成員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引導。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十八)加大法治經費保障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爭取同級財政等部門支持,將人社法治建設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為開展人社法治工作的各項組織推動、宣傳培訓、示範創建、信息化建設、考核評議、表彰獎勵等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大對基層人社法治工作的經費支持,改善基層法治建設的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為有效實現法治為民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九)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人社法治建設任務相適應。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加快推進人社法治建設工作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考核評價作用,高度重視法制機構在重大檔案起草及重大行政決策中實行合法性審查的主導作用。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法律專業能力,努力當好本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

切實抓好組織落實

(二十)加強人社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加強人社法治建設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所有單位共同的工作任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法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機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人社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行政,將人社法治建設納入工作全局,與推進事業發展、深化改革一起部署、一起落實。把法治建設的各項工作成效作為衡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及各單位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對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重要推動作用。
(二十一)落實人社法治各項工作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加快推進人社法治建設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有計畫、分步驟、扎紮實實全面推進人社法治工作。要健全推進人社法治建設的各項工作制度,完善責任落實機制,將任務和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要加強督促檢查,不斷增強人社法治制度建設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人社法治建設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加快推進人社法治建設,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為民作為推進各項業務工作的基本準則,增強使命感、責任感,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紮實工作,為全面推進人社法治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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