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要求,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
  • 頒布單位:財政部 教育部
  • 頒布時間:2016-8-30
意見內容,相關報導,意見解讀1,意見解讀2,

意見內容

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
財教[2016]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要求,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大意義
普通高中教育是學生個性形成、能力培養、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於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創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普通高中教育發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是完善國家助學政策體系、推進教育機會公平、阻斷貧困代際傳遞、實施精準扶貧幫困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按照“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實施”的原則,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其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普通高中學生。各省(區、市,下同)免學雜費學生人數由各省根據全國中國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等有關數據確定。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
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應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雜費收費標準、已實施免學雜費政策補助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並報財政部、教育部核定。
各地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範圍寬於或標準高於本意見要求的,可繼續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各省要發揮省級統籌作用,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逐市、逐縣(區)確定免學雜費標準,明確省以下免學雜費資金分擔辦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省應於2016年8月底前,就今年免學雜費實施方案和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與財政部、教育部做好銜接,確保落實。以後年度按要求申報。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
(二)規範收費行為,強化基礎管理。各公辦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學雜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立收費項目。各地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民辦普通高中各項收費的管理。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普通高中基礎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國中國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與民政部門、扶貧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相關數據對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專人,做好免學雜費對象認定工作,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三)落實經費責任,強化資金管理。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統籌安排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應承擔的資金,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普通高中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加強學校財務資產管理等基礎性工作,規範會計核算,嚴格按規定範圍和標準支出,確保免學雜費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四)推進信息公開,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工作,按規定公布政策落實情況,並接受社會監督。對於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學校領導的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形成良好氛圍。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使相關學生及時了解受助權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財政部 教育部
2016年8月30日

相關報導

中新網9月1日電國家財政部近日發布《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
《意見》明確,按照“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實施”的原則,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
其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普通高中學生。各省(區、市,下同)免學雜費學生人數由各省根據全國中國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等有關數據確定。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
《意見》表示,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意見》強調,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應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雜費收費標準、已實施免學雜費政策補助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並報財政部、教育部核定。

意見解讀1

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教育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決定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對此,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負責人2日詳解這一政策的意義亮點
高中階段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也是學生個性形成、能力培養、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於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創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
“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有利於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動高中階段教育改革發展,提高國民整體素質。”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介紹,我國已建立起從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蓋的學生助學政策體系。對於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政府已設立了國家助學金,資助面約占在校生20%,平均補助標準每年每生2000元,每年約500萬名學生受益。
然而,對於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而言,還存在資助強度不夠等問題。“出台免學雜費政策有利於進一步完善資助政策、加大對特殊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推進教育脫貧攻堅工作,實施精準扶貧幫困。”有關負責人說。
在政策執行方面,有關負責人介紹,將按照“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實施”的原則,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學費標準執行。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同時,此次出台的政策將對民辦教育“一視同仁”。“對於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有關負責人說。
為確保免學雜費工作順利實施,財政部、教育部已經緊急預撥2016年秋季學期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中央財政補助經費4.4億元,要求各地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政策和資金落實到位。
“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是完善國家助學政策體系、推進教育機會公平、阻斷貧困代際傳遞、實施精準扶貧幫困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守住民生底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關負責人說。

意見解讀2

經國務院同意,8月30日,財政部、教育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為做好相關政策解讀,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普通高中教育是學生個性形成、能力培養、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於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創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普通高中教育發展。按照中央決策部署,近年來,各級財政不斷加大普通高中投入力度,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普通高中教育投入由2006年的596億元增加到2015年的2711億元,年均增長18.3%,普通高中生均公共財政撥款水平由2006年的2424元提高到2015年的11093元,年均增長18.4%,有力地支持了普通高中教育事業改革發展。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均明確要求:“率先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明確“對殘疾兒童,要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為貫徹中央有關決策部署,財政部、教育部在梳理各省收費政策、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台了《意見》。
問: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答: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是完善國家助學政策體系、推進教育機會公平、阻斷貧困代際傳遞、實施精準扶貧幫困的重要舉措,是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守住民生底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利於推進教育脫貧攻堅工作,實施精準扶貧幫困。農村貧困人口脫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最艱巨的任務。扶貧先扶智,教育扶貧是阻斷貧困代際傳遞的治本之策,是脫貧攻堅的優先任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明確提出,實施教育脫貧等一系列精準扶貧方略,其中一項具體措施就是率先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
二是有利於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高國民整體素質。高中階段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當前,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國際競爭日趨激烈,迫切需要進一步提高我國勞動人口受教育年限,提升勞動者整體素質。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有利於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動高中階段教育改革發展。
三是有利於完善國家助學政策體系, 促進教育機會公平。目前,我國已建立起從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蓋的學生助學政策體系。對於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政府已設立了國家助學金,資助面約占在校生20%,平均補助標準每年每生2000元,每年約500萬名學生受益。但對於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而言,還存在資助強度不夠等問題,出台免學雜費政策有利於進一步完善資助政策、加大對特殊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
問:本次免學雜費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意見》明確,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障學校正常運轉。
問: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所需資金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擔?
答:免學雜費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問:部分地方已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是否需要調整?
答:各地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範圍或標準低於《意見》的,按照《意見》要求執行;政策範圍或標準高於《意見》要求的,可繼續執行。
問:本次免學雜費政策是否對民辦教育“一視同仁”?
答: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辦教育發展。近年來,財政部、教育部認真貫徹中央有關精神,不斷完善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此次出台的免學雜費政策,對於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一視同仁”,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問:目前,兩部主要採取了哪些措施,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答:為確保免學雜費工作順利實施,近期,財政部、教育部緊急預撥2016年秋季學期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中央財政補助經費4.4億元,並下發明電對有關工作進行了部署,要求各地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好免收或退費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確保政策和資金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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