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覆

《關於個人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覆》在1985.05.09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個人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5.09
  • 實施時間:1985.05.09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請示的關於個人非法製造、購買名牌產品的商標標識,用於其他產品上,冒充名牌產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標罪處罰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無論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業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非法製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對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定罪判刑。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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