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在2003.08.29由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公安部
  • 頒布時間:2003.08.29
  • 實施時間:2003.09.01
現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民眾需求,現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一)在第六條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代號為Z,只準予駕駛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在第六條準駕車型A、B、C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中,增加準駕車型代號Z。
(二)將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四肢、軀幹、頸部運動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殘疾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三)在第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學習駕駛證為18至70周歲;”
原第三項作為第四項,內容不變。
(四)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增加“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交驗軍人身份證件和部隊團以上證明”的規定。
(五)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年齡超過70周歲的,註銷準駕車型D、E、F、G、H、K、L、J、M、Q。”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毀,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申請時應如實申告補領原因。車輛管理所應當告知申請人如實申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並在48小時內審核補發新證。”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年齡超過70周歲的,但持有小型汽車駕駛證和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修改內容
在第六條第一項增加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用車,車長4米以上。取消“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考試車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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