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息技術產品貿易的部長宣言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經濟
  • 簽訂日期:1996年12月13日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各位部長先生:
下面謹代表以下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和正在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國家或獨立關稅地區作出如下宣言,這些國家和地區已就擴大信息技術產品的世界貿易在新加坡達成一致。這些國家和地區是:
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韓國、獨立關稅區(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挪威、歐洲聯盟、新加坡、香港、瑞士、冰島、土耳其、印度尼西亞和美國。
鑒於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在信息工業的發展和在世界經濟迅猛發展中的關鍵性作用,與會各方一致認為:應該承認提高生活水平和擴大商品產量這一目標,力圖爭取獲得信息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的最大自由,應該在世界範圍內支持信息產業的持續性技術發展並對信息技術對全球經濟與福利中積極貢獻予以關注。
與會各方已同意將以下談判結果付諸實施,它們涉及1994年關貿總協定《馬拉喀什協定》表格中所含條款附加的關稅削減,這些關稅削減是在有關附錄表格的談判中達成的。
宣言正文如下:
1.各方的貿易體制應該以提高信息技術產品市場準入機會的方式來發展。
2.依照這份宣言附屬檔案中安排的作法,各方將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框架的範圍內消除關稅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稅費。
(a)帶有HS標題的本宣言附屬檔案附表A中列出的全部分類產品(或可分類產品);
(b)本宣言附屬檔案附表B中載明的全部產品,無論其是否已包含在附表A中。
通過1997年開始,2000年結束的等額關稅削減,承認在擴展後的減稅框架實現之前,在有限的情況下,產品覆蓋範圍的擴大可能是必須的。
3.部長們對宣言附屬檔案附表中列出的涉及面很廣泛的產品覆蓋表表示滿意。他們指示他們各自的官員努力推進在日內瓦舉行的以這些作法為基礎的多邊技術談判,並指示這些官員在1997年1月31日以前完成這項工作,以便確保最大數量的參加方能將本宣言付諸實施。
4.部長們邀請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國的部長以及正在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獨立關稅地區的部長向其各自的官員們發出相似的指令,以便他們不僅可以參加上面第3段提到的多邊技術談判,而且可以參與全部的信息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的擴大工作。
附屬檔案:作法和產品覆蓋表
附表A:HS標題表(略)
附表B:產品表格(略)
附屬檔案:
作法和產品覆蓋的範圍
世貿組織的任何成員國或者正在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和獨立關稅地區可以參加與下列作法相一致的信息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的擴大工作:
1.參加各方將把本宣言第2段所描述的措施併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所附的表格中。此外,採用其官方進出口貨物課稅表或其他公布的任何版本的課稅表中各參加方自己的關稅水平或HS六位數水平,取其中進出口方通常使用的任一種關稅水平。參加方中的各非世貿組織成員國將自動實施這些措施,直到它們加入世貿組織為止,並且將這些措施併入其關於貨物的世貿組織市場準入表中。
2.在這方面,儘快並在不遲於1997年1月之前各參加方將向其它所有參加方提供一份檔案,內容包括:
(a)關於怎樣在其在WTO關稅削減表格中提供合適的關稅待遇的詳細情況;。
(b)附屬檔案B中載明的商品的詳細HS標題清單。
對以上檔案將進行重新審議並在多數一致的基礎上通過,這一重新審議過程將在1997年4月1日前完成。。依據《關稅減讓規定(修訂本)》【ModificationandRectificationofSchedulesofTariffConcessions(BISD27S/25)】中1980年3月26日決議的規定,以上任一檔案一旦完成這一重新審議過程,就將作為有關參加方的WTO市場準入表的修訂本向上提交。
(1)由各參加方作為其WTO市場準入表修訂本而提議所進行的關稅削減將降低並消除有關下列任一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和其他稅費:
(a)取消如上關稅將通過等額的稅率下調來實現,由各參加方另外達成一致的除外。除非各參加方另有約定,各方將最遲於1997年7月1日以前降低附表中所列商品的所有關稅,而且最遲在1997年7月1日以前使第一次類似的關稅下調生效,最遲在1998年1月1日以前使第二次類似的關稅下調生效,最遲在1999年1月1日以前使第三次下調生效,每一階段削減的稅率將保留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b)將於1997年7月1日以前在總協定條款ii1(b)的範圍內取消類似的其它關稅和任何形式的收費,在向其他參加方提供的檔案(供重新審議用)中另有說明的除外。
(2)一參加方提議為實現降低消除信息技術產品關稅而進行的對其WTO市場準入表的修訂產生如下效果:
(a)對於附屬檔案A中所列HS標題的情況,通過在合適的地方按其全國關稅水平在其WTO市場準入表中創建子分支的方式進行;
(b)對於附表B中載明的產品的情況,通過向其WTO市場準入表添加附屬檔案的方法進行,該附屬檔案中包含附表B中所有的產品,並且將按其全國關稅水平或者HS六位數水平載明那些產品的詳細HS標題。
各參加方提議的對其WTO市場準入表的修訂一旦生效,他們將迅速修改其全國關稅表以反映這一變化。
3.參加方將在貨物貿易理事會(CouncilonTradeinGoods)的主辦下定期舉行會晤,以重新審議附表中載明的產品覆蓋表,並希望在以下方面達成一致:是否應藉助技術發展、削減關稅的經歷或者是對HS術語的修改而對附表進行修訂,使之添加追加的產品,並就信息技術產品的非關稅壁壘進行談判。諸如此類的談判將不會損害WTO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
4.一旦可行,參加各方應儘快並無論如何在不遲於1997年4月1日之前舉行會晤,以重新審查建議被接受的情況,並對由此得出的結論進行評估。如果屆時代表信息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約90%份額的參與國家和地區表示接受的話,如果他們對達成的框架表示滿意的話,各參加方將推行宣言中事前規定的措施。在評估是否推行這些措施的過程中,如果參與國家和地區所代表的份額低於信息技術產品世界貿易的90%,各參加方將考慮參與國家或獨立關稅地區的參與程度,對他們而言,這代表了他們各自在這些產品的貿易上的潛在的數量。在這次會議上,各參加方將決定是否採用這些標準。
5.如有必要,參與國家和地區將經常並最遲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舉行會晤,以考慮他們中在信息技術產品分類方面存在的分歧。他們將從附屬檔案B中載明的產品開始進行談判。各參加方將在如下共同目標上達成一致:在現存HS術語範圍內合適之處對這些產品進行一般分類,並考慮關稅合作會議(CustomsCo-operationcouncil,簡稱為WCO)的有關解釋和規則;在有關分類方面的分歧仍然存在的任何情況下,各參加方將考慮是否就現存最新的HS術語或關於在HS術語解釋方面消除分歧之事向WCO提出聯合建議。
6.各參加方必須明確:通過將本宣言作為另一參加方(這一參加方須是WTO成員國,大小不限)的實施結果加以推行,總協定的XXiii條款將宣告WTO成員國直接或間接利益的受損或者喪失,無論該參加方的大小情況是否與總協定的條款相牴觸。
7.每一參加方將以積極的態度考慮來自其他參加方關於以上承諾的任何要求。這樣的談判將無損於WTO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
8.在貨物貿易理事會主辦下工作的各參加方將把關於這些作法和被允許進行的協商會議的情況通知其他WTO成員國和正在申請加入WTO的國家和獨立關稅地區,希望能夠在本宣言的基礎上減輕他們參與擴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進程的困難。
9.正如這些作法中使用的一樣,術語“參加方(有時譯為‘各參加方’或‘參與國家和地區’”意為最遲在1997年3月1日之前提供第2段所規定的檔案的WTO成員國或正在申請加入WTO的國家和獨立關稅地區)。
10.本附屬檔案將供所有WTO成員國以及任何正在申請加入WTO的國家或獨立關稅地區討論表決。如果同意加入,他們將以致函總理事長(Director-General)的方式宣布接受,總理事長將會把接受情況通知全體參加方。
本附屬檔案含兩張附表。
附表A中列出HS標題或由此將被涉及的重要部分。
附表B中列出將被ITA包含的特定產品,無論其在HS中被分在何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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