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關於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台辦、市發展改革委制訂並經市政府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5月31日轉發,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轉發時間:2018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滬府辦規〔2018〕1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台辦、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於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市政府台辦、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於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31日

辦法全文

關於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上海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上海投資、就業、創業、就學、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8〕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努力為台資企業在上海投資及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
(一)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從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參與“上海服務、上海製造、上海購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文廣影視局、市金融辦負責)
(二)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畫,在本市投資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領域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台資企業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三)支持台灣地區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市商務委、市金融辦、各區政府負責)
(四)註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本市台資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按照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本市台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市科委、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上海海關、市國稅局負責)
(五)支持台資企業及台灣同胞在本市從事科技、文創等產業研發活動,鼓勵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本市轉化。台資企業可在本市設立開放式聯合創新平台,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及與本市單位聯合開展產業核心技術攻關,其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可進入本市技術交易等平台進行交易。(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六)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和升級為全球研發中心,對研發人員超過100人的全球研發中心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給予開辦資助和租房資助。對經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負責)
(七)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重大研發類項目,按照規定適用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八)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依法保護其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台資企業在本市申請、授權專利等費用資助和申報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等方面,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台資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對通過PCT途徑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對獲得授權的高質量國內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
(九)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本市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水務局等負責)
(十)支持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本市公平參與政府採購的招投標。(市財政局負責)
(十一)支持台資企業通過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本市經批准的國企改制重組並獲得合法權益。(市國資委負責)
(十二)支持符合產業導向的台資企業在本市按照規劃開展技術改造,存量工業和研發用地按照規劃提高容積率的,各區政府可以根據產業類型和土地利用績效等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本市企業適用同等政策。(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各區政府負責)
(十三)支持註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參與本市服務“一帶一路”倡議,以及服務中西部、東北等重點地區建設,在考察、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協調和專業輔導。(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市台辦、各區政府負責)
(十四)註冊在本市的台資農業企業可享受本市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市農委負責)
(十五)加強國台辦和農業部授牌的上海台灣農產品交易中心和商務部授牌的海峽兩岸(上海)台灣農產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設,提供台灣地區農產品進入上述中心的便利,支持台灣農業企業參加上海組織的境內外農產品展示和銷售活動。(市農委負責)
(十六)支持台資企業參與農業創業示範園建設,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本市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國家級產業化龍頭企業。(市農委負責)
(十七)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在滬清算機構及上海市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市金融辦負責)
(十八)支持台灣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構。台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改制成法人金融機構後註冊或者遷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註冊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的,適用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
(十九)支持本市相關徵信機構按照規定與台灣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渠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支持台資銀行在本市利用本地市場和跨境渠道,擴大人民幣資金來源;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本市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金融服務。支持台資銀行及其大陸分支機構在本市開展各類同業業務交流,分享本市金融機構信息。(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負責)
(二十一)支持註冊在本市的優質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融資。加強對本市擬上市台資企業專業輔導。台資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政策給予財政補貼。(各區政府負責)
(二十二)支持註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市金融辦負責)
(二十三)支持註冊在本市的台資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產生的相關中介服務費用,可向本市中小企業的主管部門申請資金補助。(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二十四)最佳化台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審批手續。簡化從事連鎖經營的台資企業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審核和台資企業中自然人股東身份認證材料,對需要開具合規證明的台資企業實行網上申請、網上下載。(市工商局負責)
(二十五)支持台資企業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展示、銷售和採購。(中國國際進口博覽局、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市商務委、市台辦負責)
(二十六)支持台資企業參加中國(上海)自貿實驗區台灣商品中心產品展示和銷售。(兩岸企業家峰會、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實驗區管委會、市台辦負責)
(二十七)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中國(上海)自貿實驗區對外開放領域的產業項目投資建設。(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實驗區管委會負責)
(二十八)支持上海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本市金融機構加強合作,為本市符合政府產業導向的中小微台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台灣創業青年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市台辦、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台協會負責)
二、逐步為台灣同胞在上海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二十九)支持台灣同胞參加本市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做好在本市就業的台灣同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組織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等負責)
(三十)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畫”和“萬人計畫”、上海“千人計畫”、上海領軍人才以及青年英才計畫等人才計畫。(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委負責)
(三十一)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滬就業。在職稱評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對高層次台灣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直通車”,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業績突出、貢獻重大的台灣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綠色通道”破格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十二)支持在滬台灣同胞申請科研項目。依託上海高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轉化,參與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市科委、市教委負責)
(三十三)支持台灣同胞在本市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等文化項目。支持台灣同胞參與在滬舉辦的各類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領域交流活動。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本市在海外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支持在本市就讀的台灣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項目。(市文廣影視局、市教委負責)
(三十四)支持台灣同胞參與本市有關專門獎項及榮譽稱號的評選。支持台灣同胞參與本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上海市科技精英、上海青年科技英才等榮譽稱號和技術能手的評選。(市總工會、市婦聯、市科協負責)
(三十五)支持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六)支持本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七)支持滬台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批工作。(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八)為台灣圖書進口業務提供便利。在本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台灣圖書進口審批流程。優先審核本市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申報的台灣地區進口圖書的備案申請,對一般的進口圖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市新聞出版局負責)
(三十九)鼓勵台灣同胞加入本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市台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文廣影視局、市民政局、市科協等負責)
(四十)支持本市高校與台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台,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市教委負責)
(四十一)支持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市台辦、市金融辦負責)
(四十二)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本市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市民政局負責)
(四十三)支持台灣同胞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大陸考生相同。(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四)支持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在本市申請執業註冊。(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五)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在本市申請《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六)支持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上海證監局負責)
(四十七)支持台灣同胞在本市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後,可按照規定申請在本市執業。(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八)支持台灣教師來本市高校任教,結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實際,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教委負責)
(四十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為台灣同胞在本市應聘工作提供便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五十)支持本市各區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台灣同胞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市房屋管理局、各區政府負責)
(五十一)支持本市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台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滬申領海外人才居住證。支持台灣青年來滬創新創業,按照規定給予初創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各區政府、市國資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委、市台協會負責)
(五十二)支持台灣專業人士參與本市涉台商事案件的調解。本市法院可在立案前或者審理中,將涉台商事糾紛委託市台辦進行調解。市台辦聘請台灣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調解協定經法院審查確認後,具有法律效力。(市高法院負責)
(五十三)支持本市仲裁機構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擴大聘請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範圍,開展對口專業交流合作。(市司法局負責)
(五十四)積極開展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代表機構、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與本市律師事務所聯營、台灣執業律師受聘於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三項試點工作。支持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擔任本市各類企業法律顧問,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市司法局負責)
(五十五)設立聯繫視窗,為在滬台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市台辦、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本實施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5月29日

辦法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確立的“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重大戰略部署,努力推動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全面落實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若干措施》),對照國台辦關於上海要“打造好政策樣板間、示範田,在全國發揮示範引領效應”的要求,經市委、市政府研究,上海市《關於促進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近日正式發布實施。
上海是兩岸經貿、文化往來的重點地區之一,也是台灣同胞投資、生活的重要聚集地。截止今,上海累計批准台商投資企業12488家,約占整個外資項目數的13.57%;吸引契約台資395億美元。上海在幫助台胞台企發展上始終走在前列。大陸首部體現惠及台灣同胞投資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於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實施辦法》共有55條,其中有28條措施涉及努力為台資企業在上海投資及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另外有27條措施涉及逐步為台灣同胞在上海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實施辦法》55條中,有31條是完全對應《若干措施》的措施,其餘24條體現出上海的特色和創新。這其中15條是上海公共政策向台灣同胞開放的措施;另有9條是符合中央精神、體現上海自主創新突破的措施。
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上海努力釋放更多政策紅利,讓廣大在滬台胞台企在更多的領域享受到同等待遇。在《實施辦法》中,上海公共政策向台灣同胞開放的措施總計15條。包括:支持台企在滬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支持台企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展示、銷售和採購;支持上海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本市金融機構合作,拓展台企台胞融資擔保服務;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滬就業,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的人才支持政策等。
二是解決台胞台企關心的問題。根據市委大調研的重要部署,在全面掌握在滬台企台胞“最盼”“最憂”問題的基礎上,研究推出更有的放矢、行之有效的惠台措施。包括:最佳化台企工商註冊登記審批手續;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滬就業職稱評定;支持台灣青年來滬創新創業就業,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按照規定給予初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支持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代表機構、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與本市大陸律師事務所聯營、台灣執業律師受聘於本市大陸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等3項試點工作等。
三是促進台資企業參與加快推進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五個中心”和“上海服務、上海製造、上海購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設。上海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的要求,在“五個中心”建設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先行先試的嘗試。在《實施辦法》中,有許多措施尤其是本次上海公共政策向台灣同胞開放的措施涉及從金融支持、科技創新扶持、研發投入、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給予台資企業同等待遇,首次明確促進台資企業參與到上海“五個中心”建設。這些表明上海歡迎台胞台企一同努力把上海建設成為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共享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積極態度。隨著《實施辦法》的正式實施,必將有更多更好的台資企業加入到上海發展的快車道,與上海共同成長,為上海“五個中心”建設添磚加瓦。
四是創新服務手段。在《實施辦法》中,充分體現了上海市為了讓台胞台企在上海更好地生活、工作、發展而做出的新服務舉措,尤其是其中體現上海自主創新為台胞台企服務的新措施。從創新創業扶持、公共租賃住房、涉台調解、涉台仲裁、法律服務、緊急救助等以往台胞迫切需要服務的方面著手,率先進行試點探索,在符合中央精神和上海特點的前提下,努力爭取為台胞提供更多便利措施。
五是在狠抓責任落實。為了確保《實施辦法》有效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中的每一條具體措施都明確了相關責任主體,確保將惠及廣大台企台胞的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這些措施的出台,將給在滬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帶來巨大的機遇和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我們將繼續秉持“兩岸一家親”的理念,會同市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政策落實,評估實施效果,並根據需要研究制定更多的政策舉措,擴大和深化滬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不斷增進兩岸同胞親情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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