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廣東省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推動我省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切實緩解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二、建立健全融資擔保機構體系,三、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四、創新政銀擔合作模式,五、加快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六、加強監管和行業自律,七、最佳化行業發展環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規範發展融資擔保行業的相關工作要求,以轉型升級為主線,以健全擔保體系、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完善監管制度、防範行業風險為目標,促進融資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為我省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立足省情,科學規劃,分類指導,推動融資擔保行業完善機構、健全機制、最佳化環境。
2.堅持協同發展。結合廣東省擔保行業以民營資本為主的特點,加大對民營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引導民營擔保機構聚焦主業、增強實力、創新機制、規範經營,與政策性擔保機構協同發展。
3.堅持風險共擔。充分調動銀行支持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積極性,推動建立和完善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形成政府、銀行、再擔保機構和擔保機構共同參與、共擔風險的局面。
(三)工作目標。大力發展政策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引導民營擔保機構協同發展,形成結構合理、競爭有序、優勢互補、功能完善的擔保機構體系。推動省級再擔保機構明確定位,增強實力,擴大規模。創新銀擔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資擔保行業風險分散機制。加快建設信用信息服務體系,完善監管政策、最佳化發展環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動融資擔保行業轉型升級。

二、建立健全融資擔保機構體系

(四)大力發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2015-2017年,各地級以上市以出資新設或增資擴股、整合重組等方式,建立市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2015年省財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業資金(擔保股權投資基金)支持15個地級以上市(粵東西北12個市及惠州、江門、肇慶市)組建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擔保機構。其餘地級以上市要自籌資金組建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擔保機構。鼓勵省融資再擔保公司、民間資本參股市級政策性擔保機構,財政資金淨收益可全額讓渡給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其他投資方。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31號)要求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促進農業信貸擔保網路建設,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省農業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工商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融資再擔保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構建全省統一的政策性擔保體系。完善省屬融資擔保機構國有資本金持續補充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建立資本市場股權融資長效機制,不斷提升擔保能力。支持省融資再擔保公司出資控股或參股市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以股權和再擔保業務為紐帶構建全省統一的政策性擔保體系,將省級再擔保公司的管理經驗和資源優勢向地級以上市擔保機構延伸,提升地級以上市擔保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統一管理要求和服務標準,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充分發揮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主力軍作用的政策性擔保機構體系。支持粵科融資擔保公司持續擴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擔保規模和開展再擔保業務。(省財政廳牽頭,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廣東銀監局、省融資再擔保公司等配合)
(六)做優做強融資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明確業務定位、堅守主業,針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輕資產、少資產的特點,開發適應其多元化、多層次融資需求的擔保產品和業務模式,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豐富的融資產品和優質的融資服務。推動融資擔保機構創新發展,結合網際網路金融、普惠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和理念,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延長擔保業務鏈,創新網路金融服務模式,探索開展網際網路融資擔保業務,轉變業務模式,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推進融資擔保機構減量增質、做精做強,鼓勵由規模較大、實力較強、規範穩健、具有一定品牌影響力的融資擔保機構發起組建專門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集團。促進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較快增長、融資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在保餘額占比五年內達到不低於60%的目標。(省金融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業廳等配合)
(七)支持民營融資擔保機構規範可持續發展。加大對民營融資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支持民營融資擔保機構與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聯保、分保、再保等業務合作,共享資金來源、代償補償和信用信息服務。引導民營擔保機構通過引入國有資本,加強與國有融資擔保機構的股權合作,提升規範化水平和抗風險能力。鼓勵民營融資擔保機構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兼併重組、上市或掛牌等方式增強資本實力、提升服務能力。(省金融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廣東銀監局、省融資再擔保公司等配合)
(八)加強再擔保體系建設。進一步明確省融資再擔保公司的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充分發揮傳導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導向、引導行業規範經營、化解行業風險的“穩定器”作用。結合擬設立的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2015年省財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業資金(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探索以混合所有制模式建立省級再擔保基金和市級再擔保子基金,通過再擔保與基金的聯動與協作,為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和民營擔保機構提供多層次的分險和增信服務,有效分散風險。(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融資再擔保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九)建立行業代償補償機制。為鼓勵、引導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支持和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資設立了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並委託廣東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負責資金日常管理及運營。當擔保機構從事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後,代償補償資金為擔保機構提供風險補償。代償補償資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開展的新增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500萬元。為提高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省財政2015安年排1億元設立企業債券擔保補償基金,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企業發行債券進行擔保補償。鼓勵各地級以上市每年安排專項資金,設立地方擔保基金,與省級專項資金相結合,對轄內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建立區域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逐步構建覆蓋全省的中央、省、市、縣、再擔保機構和擔保機構“四位一體”的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金融辦、省融資再擔保公司等配合)
(十)改進對政策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考核機制。取消對政策性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要求,重點考核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業務規模、服務情況;完善風險控制指標,提高代償和損失容忍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享受政策支持、資金補助的基本依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國資委、省金融辦等部門配合)

四、創新政銀擔合作模式

(十一)加快建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由省融資再擔保公司帶領全省政策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體系與體系的對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省融資再擔保公司負責,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配合)
對與擔保機構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微企業和“三農”信貸投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風險補償金等方式予以鼓勵。(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等部門配合)
(十二)為銀擔合作創造條件。建立常態化的信息披露機制,融資擔保機構要在監管部門的監督下定期披露真實準確的財務、項目等信息,提高業務經營透明度。搭建政、銀、擔三方信息共享和溝通平台,重點推動解決銀擔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問題,加強對融資擔保機構和被擔保人的信用信息監督,共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對通過融資擔保機構獲取銀行融資的企業,控制銀行利率上浮比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省金融辦負責,廣東銀監局等部門配合)
(十三)改進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銀行業監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銀擔合作,加強政策傾斜和視窗指導,積極探索將政銀擔合作情況納入對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體系。對參與分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其涉及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對銀行不承擔風險或只承擔部分風險的,可以適當下調風險權重。(廣東銀監局負責)

五、加快信用信息體系建設

(十四)將相關擔保機構接入人行徵信系統和廣東省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台。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髮〔2010〕365號)要求,在2016年底前滿足接入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平台方式或者直接方式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工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要求,將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數據接入廣東省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台。(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十五)培育徵信市場。以市場為導向,充分依託專業評級機構,組織建立符合中小微企業和農戶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推進信用評價結果的深度套用。積極引進有實力、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或培育本土信用服務機構,並為其依法開展徵信、評級等業務時獲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解決中小微企業、農戶融資擔保信息不對稱問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等配合)
(十六)依法公開政務信息資源。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粵府〔2015〕66號文要求,建設完善全市互聯互通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並與省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平台對接,信息內容包括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工商系統(廣東)的有關信息,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登記資料、登記結果等信息,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登記信息,公證機構的財產抵押登記信息,法院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其他部門掌握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等。(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工商、房管、國土、公安、金融辦等有關部門配合)

六、加強監管和行業自律

(十七)加強監管法治建設。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出台新的行業發展和監管規範性要求。建立健全行業統籌規劃、市場準入和退出、公司經營規範、強化日常監管、有效防控風險等系列行業監管制度,以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加強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統一的行業信息報送和非現場監管監測系統;健全省級監管部門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省金融辦負責)
(十八)進一步明晰地方監管責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完善監管體制和機制,處理好發展與監管的關係,要全面建立適應融資擔保發展需要的地方監管機制,落實監管機構、配備必要監管人員,提高監管部門履職能力;建立融資擔保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對於轄內融資擔保重大風險事件,要及時上報,妥善處置,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牽頭,省金融辦等配合)
(十九)落實協同監管。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門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建立銀行、融資擔保等各類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風險事件分析、通報、處置機制,共同提高協同監管水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負責)
(二十)建立對融資擔保機構的定期評級機制。通過引進具有普遍公信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實現獨立第三方的定期評價體系,並依託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建立推動行業發展的激勵機制。(省金融辦會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各地級以上市監管部門負責)
(二十一)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建設。積極推進省、市融資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制訂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對各級政府部門監管人員、融資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分類分批開展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七、最佳化行業發展環境

(二十二)提高審批效率。各地級以上市要認真落實粵經信技術〔2015〕315號文精神,加快組建政策性擔保機構,各相關監管部門要提高審批時效。融資擔保監管部門要儘快制定廣東省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指引、監督管理、考核機制等配套制度。(省金融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十三)落實財稅支持政策。依法依規落實融資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和準備金稅前扣除等相關政策。進一步最佳化減免稅辦理流程。(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金融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十四)為抵(質)押登記提供便利服務。各級工商、房管、國土等部門要為融資擔保機構辦理抵(質)押手續提供便利,儘快推動解決融資擔保機構在辦理抵(質)押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工商局、國土資源廳)
(二十五)建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長效管理機制。各地要鞏固前期清理規範非融資擔保公司的成果,進一步加強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要堅持標本兼治,結合本地區實際,健全法規制度,明確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部門,建立完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的長效機制。(各地級以上市負責,廣東銀監局、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輿論引導。加強行業正面形象宣傳,重點宣傳具有典型示範效應的融資擔保機構,樹立融資擔保行業健康向上、利國利民的良好形象。(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重要意義,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紮實推動各項工作。各地要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力度推動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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