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

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2月11日發布的《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系根據國務院和四川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意見》由9個部分組成,旨在完善攀枝花市的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檔案屬性:工作指導檔案
  • 檔案宗旨:市場監管促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秩序
  • 發布日期:2015年2月11日
意見全文,意見宗旨,思想任務,放寬準入,行為監管,信用監管,改進執法,改革體制,健全機制,執法保障,組織實施,制定依據,國務院檔案,省政府檔案,

意見全文

意見宗旨

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好《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53號),完善我市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思想任務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按照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堅持放管並重,實行寬進嚴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立足於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放寬準入

二、放寬市場準入

(一)改革市場準入制度
1.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除清單明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和業務等以外的,各類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商糧局、市工商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
2.貫徹落實好《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執行好《攀枝花市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減少前置審批,按照省工商局部署,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
3.簡化手續,縮短時限,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責任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各縣(區)政府
4.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強度,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逐步形成技術先進、布局合理、市場競爭力強、功能完備的節能環保產業體系。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林業局、市質監局等相關部門
5.按照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貫徹落實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清單以外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實行“備案+審批”管理。改革外商投資管理、金融等制度,特別是在以金融服務、醫療養老、專業服務等領域的服務業開放,爭取在貿易便利化制度、跨境人民幣使用和結算、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有所突破。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商糧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二)嚴格規範行政審批
6.嚴格控制新設投資審批資質資格許可、認定、評估等,實質性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消市級及以下所有涉及企業和事關市場競爭、市場秩序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項目,不得再舉行任何形式的市級及以下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對省級及以上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按照活動有關規定要求做好組織推薦工作。貫徹落實好《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質量管理認證規範》審批“兩證合一”。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市食藥監局、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7.深化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減少政府干預。按照相關要求放開包車客運(含旅遊包車)價格、桑蠶鮮繭收購價格和乾繭銷售價格、蠶種出場價格和銷售價格、雜交水稻種子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中藥飲片銷售價格。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8.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鑑證、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儘快取消,對市場競爭充分的進行放開,對確需保留的進行規範。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事項,大力規範中介服務,編制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報條件和材料、服務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投訴方式等。清理規範涉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嚴格執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積極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
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法制辦、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9.建立健全政務中心和網上辦事大廳,集中辦理行政審批,實行一個部門一個視窗對外,一級政府“一站式”服務,減少環節,提高效率。構建以視窗為主導的行政審批機制,推行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貫徹執行省、市、縣三級聯動服務機制和聯網運行,實現“一窗進出”。豐富和完善現有電子政務大廳服務功能,強化網上申請受理、辦理狀態和結果查詢,確保三級行政審批事項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全程網上辦理和實時監控。
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中心、各縣(區)政府
10.禁止變相審批,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嚴禁違法違規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式,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堅決糾正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者通過實施行政許可違規收費行為。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變相收費項目和違法設定的收費項目。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1.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全面清理各級部門及所屬部門發布的含有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規範性檔案、會議紀要等,廢除和糾正地區封鎖、有違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公布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清單”。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及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及購買指定的產品、服務和實行優惠招商等行為,堅決糾正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糧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市法制辦、各縣(區)政府
12.對公用事業和重要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實行特許經營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推行特許經營工作。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文廣新局、市衛計委、市國資委
(三)嚴格審批後監管
13.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市場主體,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吊銷相關證照。嚴格按照產業政策規定,對存在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的企業實施淘汰或關閉。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4.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執行好破產重整、和解、託管、清算等規則和程式,強化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義務,貫徹執行競爭性選任破產管理人的辦法。對上市公司退市風險隱患加大關注力度,積極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各階段的風險處置、維穩、輿論引導等各項工作。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金融辦、各縣(區)政府
15.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四川省工商局工作部署,簡化和完善企業註銷流程,貫徹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式。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
16.嚴格執行金融、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新聞出版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加大執業(任職)資格管理力度,適時建立行業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行為監管

三、強化市場行為監管

(一)切實強化監管措施
17.貫徹執行好國務院及各部委和省政府有關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制度。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強化征占用林地管理,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完善並嚴格執行重大工程生態影響評價制度。貫徹執行四川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管理的規定,探索建立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逐步推行食品質量標識制度,深入開展食品安全“亮劍”行動。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監局、市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8.按照全省統一要求推進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領域的責任保險,形成風險分擔的社會救濟機制和專業組織評估、風險防控的市場監督機制。繼續推進攀枝花市中初等學校校方責任險統籌工作,推進攀枝花市中初等學校食品安全保險工作,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動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發展,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探索在食品生產企業中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試點。
責任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衛計委、市食藥監局、市安監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19.切實抓好各項標準落實,市場主體要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並加強對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嚴格依法處理。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0.嚴厲懲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省、市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統籌協調下,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時發現和糾正涉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和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行為。貫徹執行自然壟斷行業監管辦法,強化壟斷環節監管,引導和指導實施併購行為等符合反壟斷審查標準的企業主動進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利用行政指導等方式加強對公用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的監管。嚴厲查處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各類智慧財產權,鼓勵技術創新,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持續開展“保護知名企業知名品牌智慧財產權”專項工作,依法調處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商糧局、市工商局、市科知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1.強化風險管理,針對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重點污染源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建立以行業主管部門、市場主體、行業協會為主的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綜合運用各類監管方式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識別、度量、監測與分析,適時編制各類專項報告。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2.完善區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制度。按照省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完善我市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及資料庫,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跟蹤治理。按照省質監局確定的重點區域開展階段性整治。
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安監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3.防範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繼續推動建立健全風險預警處置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分類監管,建立健全統一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資料庫,加強食品風險監測。
責任單位: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
24.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實現線上即時監督監測,加強非現場監管執法。充分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加大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好現有的各類信息化監管系統平台,不斷整合拓展現有系統平台功能,加大監管執法的科技支撐力度。全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上加大保障力度。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分別負責
25.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利用物聯網推進重要產品等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鼓勵和引導市場商戶、生產經營者運用溯源系統平台進行交易,消費者優先選擇可追溯的產品。在全市範圍內確定一批重點產品開展流通電子溯源試點,率先在快速消費品中實現網際網路與物聯網的融合。
責任單位:市商糧局、市食藥監局、各縣(區)政府
26.在完善認定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基礎上,落實全省統一電子認證體系,執行《四川省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加快電子認證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電子認證服務和套用,逐步實現全民持有、各領域使用。對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加大打擊力度。
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保密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信用監管

四、積極推進信用監管

27.依託全市統一信用信息平台、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含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攀枝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深化“攀枝花信用網”公共服務成效;完善信用攀枝花網、企業誠信與銀行授信掛鈎聯動信息共享及轉接系統;推動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完善整合企業信用基礎資料庫、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和金融信貸徵信資料庫以及教育、就業、衛生醫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安、司法、食品藥品等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推動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用信息系統連線,繼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加大企業和農戶信用信息採集力度。實行信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健全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進一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徵集、存儲、共享、套用等的標準和制度,實施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逐步將金融信貸、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環境評級、安全生產、民政救助等信用信息納入統一平台。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
28.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的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工商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推動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黑名單”制度建設。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
29.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生產、生產許可、財政補貼、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完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建設,有效運用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建立金融行業和部門間聯動的信用獎懲機制,不斷推進契約信用建設,建立健全契約信用獎懲制度。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採取有針對性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0.積極促進信用信息的社會運用。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嚴格執行《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依法規範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技術手段,創新和調整信用信息查詢方式,為需要查詢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培育和發展現代信用服務業,執行《四川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管理制度的暫行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整合各類信用信息資源,開展聯合徵信和增值服務,鼓勵徵信機構開發和創新信用服務產品,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組建信用服務行業協會,積極支持有條件的社會各類主體註冊設立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在機構建立及運營等方面給予支持。建立信用服務行業監管制度和準入制度,用制度規範保護企業和個人等的秘密和隱私,嚴密防控信息公開風險,強化徵信機構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

改進執法

五、改進市場監管執法

31.行政機關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嚴格界定監管界限,推行廉政風險點建設。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作出影響市場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市場監管部門參與民事活動,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負責
32.改進監管執法方式,實行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最佳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推進監管制度化、規範化;強化執法監督和執法人員教育培訓,開展案件督查督辦及回訪,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和制度建設,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貫徹執行《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細化、量化裁量權,公開裁量標準。規範執法行為,嚴格文明執法,尊重公民合法權益,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嚴,充分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推進監管執法職能與技術檢驗檢測職能相對分離,技術檢驗監測機構不再承擔執法職能。
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委編辦、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檢驗檢測機構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3.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公開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對市本級行政職權目錄再清理、再審核,實行“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向社會公示市、縣兩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公開審批依據、程式、申報條件等,目錄外一律不得審批。依據法律法規調整變化和國務院、省政府下放事項的要求,每年修訂一次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委編辦、市政務服務中心
34.推行市場監管執法信息公開,依法公開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準、程式和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平台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審核、檔案管理等制度規範,確保市場監管執法信息公開依法科學有序開展。
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
35.加強執法評議考核,加大對全市各級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約束。強化監督檢查,綜合運用監察、審計、行政複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重點監督涉及市場監管的重點部門、重點行業、重要領域。嚴肅行政問責,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格落實《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暢通舉報渠道,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對地方政府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直至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安全生產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對不顧及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終身追究責任。通報曝光典型案件。
責任單位: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法制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改革體制

六、改革監管執法體制

36.解決多頭執法,全面統計和清理市級市場監管執法主體。研究提出城市管理、文化等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的意見。對一個部門設定的業務相近的多支執法隊伍進行整合;試點推開不同部門下設的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按照省編辦要求,全面統計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目前已設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情況,積極向省編辦請示相關政策並進行清理。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執法隊伍。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
37.消除多層重複執法。按照省上統一安排部署,對市區兩級對應部門重複設定的執法隊伍予以整合。在縣(區)探索綜合設定市場監管機構,原則上不另設執法隊伍。規範委託執法和派駐執法,對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根據需要和條件探索通過法定程式賦予其部分行政執法權;對不具備執法條件的基層,由有執法權的執法主體採取委託執法或派駐執法方式進行執法。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
38.制定並執行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完善監督機制,實現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
39.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實現跨區域案件移送、取證無縫銜接,有效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維護好統一市場秩序。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兄弟市(州)對應市場監管執法部門的執法協作,加大市內跨區域執法的協調指導力度。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負責
40.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由負責市場準入許可的部門,加大力度查處未經依法許可的無證生產經營行為。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行政許可經營項目涉及多個主管部門的,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能範圍內的監管職責;工商部門負責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無照經營行為進行監管。
責任單位:負責市場準入許可的部門、市工商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1.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之間要強化溝通協作,加強信息溝通、證據收集等制度機制建設,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細化並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為市場監管執法與司法的銜接提供制度保障。推進全市各級公安系統設立專門的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機構。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司法機關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2.建立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不得以罰代刑。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通報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理的,要及時將案件移送市場監管部門。
責任單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市法制辦、市級各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3.加大法院生效裁定和判決、市場監管部門行政決定的執行力度。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決;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化協作,有效預防暴力抗拒執法等行為。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健全機制

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一)加大監督機構建設力度
44.加強行業協會商會建設,健全行業協會商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行業協會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公開行為;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制定《攀枝花市社會組織自律誠信建設意見》,並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章程。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級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
45.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和我市實際,實現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在人員、資產財務、職能、辦公場所等方面真正脫鉤,在脫鉤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開,貫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委編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
46.加強調查研究,清理並加快轉移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職能,同時加強管理,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委編辦、市級各業務主管單位
47.按照省統一安排部署,積極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改革整合,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明確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功能定位,推進符合條件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與政府脫鉤,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發展;研究提出我市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意見,推進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整合,支持鼓勵併購重組、做大做強。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質監局、各縣(區)政府、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主管部門
48.加快發展市場中介組織,推動從事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在人、財、物等方面與行政機關或者掛靠事業單位脫鉤改制。完善政府向中介組織購買服務機制。建立健全市場專業化服務機構監管制度,實施信用監管,綜合採取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切實增加強制推行信用信息報告使用制度的領域和範圍。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各相關主管單位
(二)切實拓展監督渠道
49.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好現有“12315”“12316”“12318”“12330”“12350”“12358”“12369”“96119”等平台功用,建設“12331”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平台,不斷最佳化規範工作流程,拓寬公眾舉報渠道,不斷建立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對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對涉及民生、社會關注度高的生態環境等事項,要主動及時向社會或相關部門通報,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50.整合最佳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台功能,逐步建設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平台,實現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統一考核。
責任單位:市級各相關主管單位、各縣(區)政府
51.強化輿論監督,在市級主流媒體及其網站公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揭露違法犯罪行為,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震懾效應。加強對新聞媒體、新聞采編活動及從業人員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虛假新聞、新聞敲詐、有償新聞、惡意中傷生產經營者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嚴肅處理履職不力、監管失責、失職瀆職、包庇縱容,甚至干擾、阻撓、妨礙執法活動的新聞媒體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責任單位:市文廣新局
52.充分發揮信訪舉報的監督作用,領導幹部要自覺落實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制度。不斷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檢舉揭發類信訪案件,各相關單位和紀檢機關應及時辦理。有效拓展和暢通信訪渠道,建立“信、訪、網、電”四位一體、網上受理為主的訴求表達格局,建立健全人民建議徵集制度,完善信訪信息系統平台建設。
責任單位:市信訪局、市級各部門、各縣(區)政府

執法保障

八、完善監管執法保障

53.及時清理、完善相關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提高辦案質量,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54.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完善待遇、選拔任用等激勵保障制度,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加強執法人員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55.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統籌市級市場監管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全力保障市場監管和執法經費,各縣(區)財政要落實好相關工作經費;監管執法人員工資按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全額納入各級財政綜合預算予以保障。貫徹執行好《四川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條例》。全面實行收(罰)繳分離,繼續推進和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征管體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財政,納入綜合預算管理;加強對執收執罰使用財政票據的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具有執收執罰權的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各縣(區)政府

組織實施

九、強化組織實施

56.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抓好統籌協調、督促落實,研究出台貫徹落實的相應措施,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確保市場運行平穩有序。市級各部門(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充分結合職能職責,細化實化工作方案,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57.聯繫實際,突出重點。要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著力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污染源和重點產品的監督,切實解決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金融服務、網路信息、電子商務、房地產等領域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58.加強督查,務求實效。全市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級各部門要在做好自查的基礎上,加大對業務條線工作指導力度。市政府辦負責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制定依據

國務院檔案

《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省政府檔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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