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89.01.26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9.01.26
  • 實施時間:1989.01.01
於1989年1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1989年1月26日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事業單位的活力,推動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形式主要分為: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條 沒有穩定的經常性業務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一)對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實行多種形式的預算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
(二)對有條件逐步向差額預算管理過渡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促其向差額預算管理過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額預算管理單位,財政部門應會同單位主管部門對其收入規定一定的比例或數額,抵頂事業費預算撥款。
第四條 有一定數量的穩定的經常性業務收入,但還不足以解決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需要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
(一)對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辦法。
(二)對有條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過渡的差額預算管理單位,應逐年減少事業費補助,在其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經濟自立,實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條 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可以解決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備企業管理條件的事業單位,實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對自收自支管理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辦法。
(二)收大於支較多的單位,在核定其收支數時應規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財政,或上交主管部門。上交主管部門的可抵頂財政對該部門的事業費撥款,具體比例或數額由財政部門會同單位主管部門核定。
(三)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單位的事業性質不變,職工的工資、福利、獎勵等均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四)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仍屬預算內事業單位,要按規定編報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接受財政監督。
(五)對有條件向企業管理過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規定期限,促其實行企業管理。實行企業管理後,執行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國家鼓勵經批准與事業單位脫鉤的職工個人或集體舉辦各種有益於社會的事業,對其中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支持。
第七條 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的預算包乾結餘經費,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二)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應逐步建立修購基金制度,修購基金從收入中提取。有條件的自收自支單位應逐步建立折舊制度。單位通過增收節支結餘的經費(資金),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有條件的自收自支單位可建立後備基金。
(三)各事業單位情況不同,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也應該有所差別,總的原則是,同一類型事業單位的獎勵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應高於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差額預算管理單位應高於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向自收自支管理過渡的,可以實行與事業費減撥速度掛鈎的辦法。具體比例和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由財政部門核定,發放的獎金及超限額發獎交納的獎金稅,均在單位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
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津貼、補貼,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規定。
第九條 建立事業周轉金制度。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業單位開展業務經營活動,積極組織收入,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事業周轉金。周轉金有償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轉金的主要來源:1.財政專項安排和事業費中無償撥款改有償使用的資金;2.對有收入事業單位減撥的事業費;3.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上交財政的資金。
(二)周轉金的主要用途:1.解決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問題;2.扶持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向自收自支管理過渡;3.幫助有償還能力的事業單位解決更新改造、大型設備購置和開辦有收益經營項目等資金臨時短缺問題。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各事業主管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系統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89年度起施行。1985年10月7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10月12日財政部發布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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