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關於《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關於<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是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人才中介機構,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四》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四》,就《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作的補充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7年11月16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 發布機構:人事部、商務部、工商總局
  •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
規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8號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人才中介機構,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四》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四》,現就《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取消股權比例限制條件。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其他規定,仍參照《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的其他規定,仍參照《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四、本規定由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人事部部長尹蔚民
商務部部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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